本篇文章1115字,读完约3分钟
首先从6月下旬开始,华生以“为什么不支持大股东的意见”为主题,在上海证券报上连发了4篇复印件,详细发表了董事会会议上各方面的角力。 7月初以来,华生连续发表了14篇微博,分析了“华润和宝藏能否成为一致的行动者”等问题。
华生的文案和微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例如,7月16日晚上,华生发送了一个关于万宝之争的微博。 截止到17日16点,该微博的评论量接近900篇,评价接近1300篇。
到目前为止,投资者对独董的印象多停留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赞成票和每年一次“千篇一律”的职务报告书上。 因此,独董也被诟病地认为是“不擅长、不独特”、“橡皮图章”等。
通过观察华生最近的行动,外界对独董的固有印象提高了——独董不仅可以保持沉默,还可以“吊打”大股东。 所以华生受到了“男人”“时代良心”等关注万科的人们的称赞。
但是华生的方法也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即独董是否通过媒体和新媒体公开了对工作单位企业的看法,遵守了法规。 6月下旬,华生在上海证券报发表的第一份复印件出城后,华润向媒体表示,正在讨论个别人的公开发言是否合法遵守”。
上市公司的新闻披露是监督管理部门事业的重点,不仅公布了《上市公司的新闻披露监督管理方法》等法规,而且与时俱进地更新一点政策。 最近的深交所向上市企业寻求“明星证券化”行为的详细信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监督管理部门也把新媒体纳入了监督管理的范畴。 例如,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利用平面媒体投稿的信件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年,证监会表示,严厉打击了新媒体泄露内幕信息等。
具体来说,关于德董华生公开发声,要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论证合规是不容易的。 当然,法律可以不禁止。 除非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禁止,作为独董的华生对万科发表意见是言论自由。
根据相关规定,2001年,证监会发表了《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董的产生、职责进行了规定,但对独董的信羽织没有详细阐述。 另外,《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方法》规定,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发表上市企业未披露的消息。 另外,《万科章程》的规定是董事不得擅自披露企业秘密。
德董华生的公开声明有两大优点:利用自媒体,评论对象是大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 因此,问题是:证监会以前给打印媒体投稿的信的规定,比较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包括独董在内的董事事件微博属于监管范畴吗? 另外,华生比较大股东的疑问,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的秘密范畴,也不太容易定义。
单纯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显然不能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华润6月下旬表示“研究个人公开发言是否符合合规性”已经过去20天了,至今还没有“研究结果”。 这可能证明了确定董事公开发言的界限确实很难。
标题:"华生质疑万科大股东 改变了独董形象?"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11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