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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镉污染事件于1月15日被发现,至今已有20多天了。 这一镉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暴露了我国现行环境污染灾害风险防止制度的空白色和缺陷,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我国相关环境保护立法。 以我国环境保护行业最综合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为例,自1989年修订以来,环境保护法已有20多年没有修订。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形势的变化,这项法律的缺陷也日益突出,立法缺乏广度和高度,没有充分体现可持续快速发展的环境保护思想和与时俱进的副本。 例如,对于公民的参加,法律几乎规定了公众享有告发权、控制权等,没有出现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 对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督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 这允许地方政府在面临经济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冲突的情况下,往往牺牲环境来换取gdp的快速发展。 因此,在制定环境保护法时,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的业绩评价,决定严格实行问责制。 这次是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监视滞后、位置不足引起的,水源是关系到平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但我们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很多鱼类死亡才发现水污染事件,而不是严格地多次实时检查水质。 这充分证明了有关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
其次,加强专业的环境污染和法律制度建设。 现在中国有50多条关于环境污染和保护的法律。 近20年是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也是环境问题最多、环境形势最严峻的时期,持续着许多新的环境污染和防治问题,这是近年来松花江的苯污染、广东北江和湖南湘江的镉污染、画江的化肥污染 各种专业环境污染和防治疗法需要加强,如土壤污染防治法、重金属污染防治法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提到日程。 我国于2006年开始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但至今仍推迟颁布,希望这次污染事件引起的舆论关注能尽快颁布这项法律。 另外,考虑到重金属污染根据环境介质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提出了以环境介质(即土壤、水体、大气等)为基准分类构建重金属污染防止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污染频发的核心,我们要以这次污染事件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专业环境法律制度。
第三,健全我国公司的环境保险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问题受害者难以及时得到赔偿和慰问,问题未得到处理,矛盾逐渐尖锐,这是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滞后的结果。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建立可行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机制,以便人们得到更有效的帮助,及时处理问题。 根据各类公司从事的领域的性质,对环境的影响也很小,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必须立足于公司进行的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实际影响。 以此为基准,必须区分公司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区分强制保险和任意性保险。 例如,对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和破坏的是广泛分布在河流流域的化学工业、重金属合成业、造纸业的公司,这些公司无论规模大小对环境都非常具有威胁性,立法应该把它们列入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名单 在其他污染和污染少的领域,可以加入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但这次事件的公司应该属于强制保险的公司。
标题:"广西镉污染:需要检讨的还有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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