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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展征收住房生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运营、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去年1月28日开始,本市对部分个人住宅开展征收住房生产税的试点。 现在,我将向你们印发《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宅开展征收住房生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请认真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制定的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副本。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细致工作,密切合作,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住房生产税的考试顺利进行。
2011年1月27日
上海市对部分私人住宅开展征收住房生产税试验的暂行办法
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支出,比较有效地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一百三十六届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展征收房产税的考试。 结合目前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一、试点范围
考试范围是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从本暂定方法实施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以上的住宅(包括新购买的二手货住宅和新商品住宅。 以下相同)是指非市居民家庭在市新购买的住宅(以下统称为“征税住宅”)。
除上述征收对象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购买新住宅的购买时间以购买合同网上申报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复盖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妇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以下相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状况明确。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征税住房产权所有者。
所有权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基于征税住宅房地产市场价格明确的判断值,判断值按规定周期重新评价。 试验初期,暂定征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时按征税房市成交价的70%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征税住宅每平方米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市上年度新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两倍(含2倍)时,税率暂时减少到0.4%。
上述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以上住宅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宅面积(指住宅建筑面积,以下相同)人均60平方米以下(即免税住宅面积,包括60平方米);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新购买的住房超过部分的面积,用本暂行办法计算征收住房生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所有住房面积是居民家庭新购买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人孩子共同居住的,可以经过核定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二)市居民家庭购买新住房套后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来唯一的住房的,其新住房购买已经可以计算并返还按照本暂行规定征收的住房生产税。
(三)本市居民家庭的子女成人后,因结婚等需要首次购买住房,且该住宅是成人子女家庭的唯一住宅的,暂时免除住房生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点产业不足需要人才,持有市居住证,在市工作生活的,在市购买新住宅,且该住宅是家庭中唯一的住宅的,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者,在本市新购买住房,且该住宅属于家庭唯一住宅的,暂时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到3年的购房者,其上述住宅首先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并征收住房生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工作生活3年以上的,该上述住宅已经征收的住房生产税可以返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住房生产税考试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征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房产税的税金从纳税人取得征税住房产权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按年征收,按不到一年的月份计算房产税的税额。
(三)新购买住房的,购买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提供家庭成员状况和市住房状况新闻中心发行的市住房相关状况的查询结果。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审查认定新购买的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购买者。 征税住房发生权利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当缴纳房产税。
交易当事人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件不能向登记机关提供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进行不动产登记。
(四)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申报纳税,提供相关情况,对提供的新闻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税金、滞纳金,按规定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的征收管理方法,由市地税局制定。
九、部门责任
(一)建立就业机制
市政府设立了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住房生产税试验事业机构,建立健全的事业体制,推进住房生产税试验事业。
(二)共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机制,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需求,相关
(三)实现新闻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新闻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新闻数据库的新闻共享。
十、判断机制
税基判断事业在市政府统一指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国土资源计划等部门共同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与本暂行办法无关的其他事项,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展征收住房生产税试验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从年1月28日起施行。
标题:"上海个体住房产税征收细则"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12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