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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债权周转实施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特别用于债权周转等。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新建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进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健康秩序的开展,8月7日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新建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该“方法”不得对“僵尸公司”等4家公司实施债权周转。 也就是消除赤字,失去了生存迅速发展前景的“僵尸公司”。 恶意逃避废债行为的失信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多而复杂不清楚的公司。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生产能力扩张和库存增加的公司。
“《方法》有助于加快债转股的进程。 ”。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昨天对《证券日报》记者说,“方法”定义了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给予了政策支持。 这次确定的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大,政策非常宽松,越来越接近混业经营的快速发展模式。
《方法》提出实施机构首先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辅助支持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实施机构可以经营以下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债转股为目的将收购银行公司债权的债权转换成股权进行管理,对无法转换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 根据处分等必要管理的法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实施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特别是对债转股使用的债券进行回购、同业贷款、同业借款等方法融合资金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 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同业保管、同业拆借、购买国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的募集资金的采用必须符合资金募集用途的与债权周转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黄志龙还表示,实际上债转股的最大障碍或债权机构积极性不高第一是债转股的退出机制尚未确定,《方法》这次也确定了债转股的退出机制。
《方法》提出实施机构必须决定股权退出战略和机制。 股权有退出希望的,可以和相关主体协商约定持有比例的退出方法。 实施股票退出涉及证券发行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标题:【银监会:不得对"僵尸公司"等四类公司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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