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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每日新闻
房地产经纪人打算利用自己的特点向市民购买房屋,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转让给第三者。 销售者发现买主是炒作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 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了“称为买家,实际上是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未成立,驳回了索赔的诉讼请求。
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的房屋,买方答应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转让给第三方。 后来,吴某发现尤某是从事炒面的人,表示解除合同。
特别是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承诺围绕合同履行过程,在第三者目的等方面进行审理,原告特别是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新闻特征和住宅交易程序的特征,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倒卖他人,而购买被告名的涉诉住宅, 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支持。
法官的辩解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审判长李桂华说,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利用具有的房源新闻特点和房屋交易流程特点,与销售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涨价造福他人。 这样的合同为了顺利实施住宅搬迁行为,通常在交付定金后,腾空交付住宅。 这是为了方便实际的购房者看房间。 另外,允许第三者转让房子,为了保证卖房者和买实际房子的人买房子。 卖方陷入炒作圈套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以违约为理由被起诉,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在这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不过是先占房子的购买机会,再找买主,倒卖房子牟利。 并不是真的购买这所房子,签订买卖合同不是真的意思,所以这个买卖合同不成立。 另外,炒作的行为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互不知晓,实际买卖双方的合同选择权,房屋交易环节增加了,增加了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
标题:【天津首判: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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