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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根据3月29日的新闻,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辩法)。 方法指出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企业提供资金、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和向中央公司提供资金三种方法。

【财政部确定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采取三种方法】

其中,向投资运营企业提供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企业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主要是对投资运营企业采用市场化方法吸引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将社会资本投入越来越多的前瞻性战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行业, 中央公司提供资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关系决策配置精神,首要用于中央公司具体实施的事项。

【财政部确定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采取三种方法】

【方法全文】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2号)、《国务院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

【财政部确定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采取三种方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对象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公司)。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结合通常的公共预算,不要与通常的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

第三条财政部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要点,配置事前(决定)计算编制,审查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企业和财政部直接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公司)预算提案,事前(决定

第五条中央机关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要点提案,组织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制定支出计划提案,进行审查,制定本公司预算提案和结算方案,向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批判预算

【财政部确定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采取三种方法】

第六条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向中央机关申报支出计划提案,编制本公司(公司)的支出结算,推进国有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中央机关的要求开展业绩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转入常规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处理国有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价格支出

(二)国有公司资本金的注入。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要点必须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和不及期国有公司改革的迅速发展任务及时调整。

第八条处理国有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和相关改革价格支出是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在剥离国有公司的社会功能、处理国有公司存在的体制问题、弥补国有公司的改革价格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处理国有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和相关改革价格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国有公司的资本金注入是指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更好地为国家战术服务,增加国有资本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相关的重要领域和重要行业的资本支出。

第十一条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企业提供资金、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和向中央公司提供资金三种方法。

(一)向投资运营企业提供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运营企业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主要是投资运营企业采用市场化方法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使社会资本投资于越来越多重要的前瞻性战术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行业

(三)为中央公司提供资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关系决策配置精神,首要用于中央公司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准

十二条财政部按照国务院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刷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第十三条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合作,测算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的利润状况后,明确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和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的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根据有关编辑要求编制本公司(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书并报告中央单位,报告财政部。 其中:

(一)处理国有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价格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特别资金管理方法编制。

(二)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计划的提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的章程、快速发展定位和战术、投资运营计划、投资融资计划等制定。

第十六条中央机关审查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编辑的支出计划提案,制定预算提案并提交财政部。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国家要点的快速发展战术、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过程、国有资本配置调整要求及绩效目标的审查意见、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审查中央机关申报的预算提案

第十八条中央机关根据财政部提出的预算管理数量,将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与中央公司的经营状况、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及改革的迅速发展过程等联系起来,调整本公司预算提案后,重新提交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部根据中央机关调整的预算提案,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

第二十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于20日向中央机关批准预算。 中央机关必须在收到财政部批准的本公司预算后15天内在其监督管理(所属)中向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批准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二十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确实需要调剂的时候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向投资运营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央公司支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应当按规定用途录用资金。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要及时落实国有权益,根据确定的支出投入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相关事项的实施。

第五章转移支付

二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根据国有公司改革的快速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向地方的特别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的专业转移支付预定数量提前提交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90天内印发特别转移支付预算文件。

对实际结算等特殊项目的特别转移支付可以分割预算支付,最后期的发行时间通常在9月30日以后。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别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天内正式分解公布,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提交财政部。

第六章结算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按照结算编制的统一要求,部署中央国有资本经营结算方案的编制,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结算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证书。

第三十条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根据有关编辑要求编制本公司(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结算并报告中央单位。

第三十一条中央机关根据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结算,编制本公司中央国有资本经营结算方案并提交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中央机关报告的结算方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结算方案。

第三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案经国务院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必须在20天内批准中央单位结算。 中央机关必须在财政部批准的本公司结算后15天内批准其监督管理(所属)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结算。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该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实施绩效执行监视,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预算资金的采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中央单位、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将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今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用先建后补、奖代补、实际结算等事后辅助方法管理的专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事后立项事后辅助的,其业绩目标可以在相关事业或者目标完成情况下代为体现。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事前、事件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按照政府新闻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机关的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企业和中央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预算支出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四十二条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地方参照本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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