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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3月14日电(记者王骏勇,朱国亮)备受关注的南京江宁“男孩被硫酸事件”14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士林被告无期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2013年5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上学的10岁学生许某在上学途中突然被酸性液体洒在脸上,受了残疾。

根据审判,2010年2月,蔡士林被告通过别人的介绍认识了刘先生,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 2012年9月,刘某提出分手,蔡认为自己的感情上当受骗,经济受损,产生了报复的想法,准备了硫酸、水枪、水瓢等犯罪工具。 因为找不到刘某,蔡用泼硫酸的方法伤害了刘某的儿子许某。

【南京“男童被泼硫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5月30日7点30分左右,蔡在许某上学的必经之路上等待,把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注入水瓢,许某通过时,从正面将硫酸洒在许某的脸上和身体上,引起其脸、颈、胸部大面积烧伤,容貌严重破裂。 经过鉴定,构成二级障碍。

第二天凌晨,蔡士林被告在亲属的陪同下向南京警察投降。

法院审理认为,蔡士林与孩子的母亲有恋爱纠葛,因此经过计划和准备,向无辜的未成年人泼硫酸,给受害者造成严重障碍,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结果特别严重,应该依法严惩 而且犯罪后,其自愿投票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审理期间,根据蔡士林的要求,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康复费等经济损失,得到受害者亲属的理解,有一定的忏悔表现,可以酌情受到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南京“男童被泼硫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原标题:南京“男孩被硫酸事件”一审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标题:【南京“男童被泼硫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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