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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文案进行了充实,“缺乏单一或基层经验的年轻干部必须有计划地在基层、艰苦的边远地区和许多复杂的环境中工作”,“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请党委( 跨地区部门交流的话,必须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的组织关系”。
条例原文
第十章避免交流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府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是为了事业需要交流。 需要通过交流训练提高指导能力的情况一个地方或者部门的工作时间长的情况需要按照规定回避的情况其他理由需要交流。
交流要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职工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大致必须工作一次以上,在同一职务工作10年以上,对必须交流的同一职位达到两个任期的,不推荐、提名或任命同一职务。
同一个地方(部门)的党政府的正职通常不容易交流。
(三)在党政机关内设置机构上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冈。
(四)缺乏单一或基层经验的年轻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从事基层、艰苦的边远地区和许多复杂的环境。
(五)加强干部交流协调。 推进地区间、部门间、地方和部门间、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掌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亲自联系交流事业,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个干部不应该频繁交流。
标题:【9交流制度 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应有计划到基层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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