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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涛
最近备受瞩目的“航班欺诈案”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嫌疑人今年5月给全国6个机场打了电话,谎称去深圳的5次航班有“人肉炸弹”,许多航班着陆、返回或起飞延迟了。 王某在法庭上关于犯罪的动机说,自己在刑满后努力融入社会,但由于“不受平等对待”,产生了报复心理。 具体来说,因为有前科,每次她开房,使用身份证,警察就去酒店记录他,拍照,她就和他分手。
王某编造了虚假的恐怖新闻,触犯了刑法,结果很严重,但他主张上述遭遇是“三次五次,而不是一次两次”,真的很同情。 作为刑满释放者,他犯了错误,但意图是赎罪,忏悔改过自新,应该再次被社会拥抱。 毕竟他不是罪犯,他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正当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方法依然被视为囚犯,涉嫌歧视,涉嫌侵犯市民的隐私。
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的便利,警察的监视系统增加了威力。 但是,要将该系统的采用限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越来越多的讨论。 王先生的说法被证实的话,反映了警察“技术稳定”的思维惰性带来的不良影响。 理由可能是公安内部系统的新闻更新延迟了。 追踪报道应该注销,但没有注销,引起了误报。 另一个相似之处是警察系统的内部人员利用管理和技术漏洞为自己的私利使用公器。 《广州日报》日前报道,东莞民警进入系统找到她的开房记录后,进行了“果断分手”。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例子虽然情节不同,但都是由“开房”引起的。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查询公民酒店开房记录,通常由犯罪嫌疑人应对,首要目的是调查案件呼叫嫌疑人的,也根据法定程序。 警察手续不当,管理不当,公民人格受到羞辱。 这两种情况表明警察意想不到的结果,即侵犯了市民性隐私。
性隐私权是性权利之一,通常指个人对亲密关系的决定权和行使权,除非这些权利妨碍别人,否则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 对于“航空欺诈事件”的王某嫌疑人,支持其“重新融入社会”不仅应该不受歧视,保障平等就业等权利,而且应该尊重亲密关系、家庭、性别平等权利的重组。
当然,“开房”不一定意味着做爱。 但是,性隐私的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不把性隐私看作权利之一,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侵犯公民权利,不知道。 有意见认为今后在遇到王氏这样的情况时,警察应该进行更“人性化的执法”。 “人性”和“灵活性”执法一词似乎强调了“检查室”行为本质上是合法合理的,方法粗鲁的。 我认为这无助于警察认知的深化。 另外,警察在发生同样的事情后,也有可能聚焦于技术的改良和人员管理的加强,不反省监视系统本身和公民权之间存在的张力,不正视这样的监视系统对人们,特别是女性和刑满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影响
不仅如此,我认为强调“性隐私”的概念也有助于明确最近一系列与性、性权利相关的社会讨论存在问题。 例如,挖掘官员的“性丑闻”越来越成为反腐败的利器。 但是,如果只是性地制定文案,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反省腐败制度的土壤,反而会带来榜样,把暴露变成暴露“我”。 具体来说,这里的“我”是公民的性隐私。 结果经常被讨论的焦点取代:不讨论什么样的监督不完备,让官员滥用权力和公共费用满足个人私欲,“丑陋”只是官员品行不端和个人“做法”。 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认为没有人有权发掘别人桌子下的性生活。 通常,市民应该这样做。 警察应该更那样做。
关于这一点,警察不应该干涉公民的“开房”确实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特别是,立法和执法必须考虑文化土壤。 在我国社会,性有时会成为对公民进行威胁、惩戒、人格污蔑甚至报复的工具。 由此,为了反省这件事,我认为不要聚焦于如何改善和完善警察监视的技术手段,重要的是提醒警察对包括性隐私在内的一系列公民权利的恐惧。
标题:【“诈弹案”背后的性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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