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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武汉121爆炸案宣判,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海剑(前左一)犯爆罪,判处死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王伟(前左二)犯了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了政治权利1年。 王安(前左三)犯爆炸罪,判处6年徒刑。 王海剑免除赔偿,王伟、王安安共同赔偿受害者: 1.4万、1.4万、1.1万、1.25万及1.05万元。 新华社发李金星摄

【武汉12·1爆炸案宣判 王海剑被判死刑(图)】

新华网快讯9点33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人死亡15人受伤的“121”武汉建行网点爆炸事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爆炸罪被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 王伟犯了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王安安判处6年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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