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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办公厅、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理购买基金提取比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资金余力的40%以内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确定在单位年度非财政资金余额的40%以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维修采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情况和计算管理的需要,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向财政部提交备案。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少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理购买基金,实施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理购买基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事业单位福利基金不超非财政拨款结余40%】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理购买基金的提取比例,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四、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标题:【财政部:事业单位福利基金不超非财政拨款结余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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