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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出汇率结算制度历史舞台公司和个人可以自主保存外汇收入。

一般来说,强制结算制度是指将居民取得的外汇收入卖给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在采用外汇时从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购买的管理日程。 居民没有保存外汇,采用外汇的自主权。 这个制度多用于外汇资源不足的经济。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外汇不足,我国对外汇收支实行了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序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居民用汇自主权稳步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1994年1月,中国取消了公司进口等经常项目汇款计划的批准,允许公司以比较有效的单证直接汇款到外汇指定银行。 1996年12月,中国宣布可以兑换经常项目,对经常项目的对外支付和转移没有限制,但公司出口等外汇收入大体上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管局: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践中已不执行】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涉外经济高速发展,国际收支的第一矛盾逐渐由过去的外汇短缺导致外汇储备增长过快。 从2002年到2001年,我国外汇储备年均增长近3000亿美元,是1994年到2001年年均增长额的12倍。 根据形势变化和市场主体的实际诉求,从2001年开始,中国通过改善外汇账户的开设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了公司外汇自主权的保存。

【外管局: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践中已不执行】

一是公司开立外汇账户放宽保存外汇的条件。 2001年,符合年出口汇款金额等200万美元以上、年外汇支出额等20万美元以上条件的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设外汇结算账户,允许保存一定限额的货物出口、服务贸易等外汇收入。 2002年,取消开户条件的限制,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公司可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06年,进一步取消开户的事先批准,公司未经外汇局批准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的外汇账户。

【外管局: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践中已不执行】

二是提高外汇账户内外汇保存的限额。 2002年,账户限额是公司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2004年上升到30%或50%。 2005年,进一步提高到50%或80%。 2006年,以前改变了只根据收入决定限额的做法,以公司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和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决定限额,公司可保存的外汇限额进一步提高。 2007年,取消了账户限额管理,使公司能够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存外汇。

【外管局: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践中已不执行】

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确定了公司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存外汇,或将外汇卖给银行。 2009年以来,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整理,宣布废除和失效400多份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与强制结算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除、失效、修订。 现在强制结算政策法规已经失去效力,在实践中不再执行。

【外管局: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践中已不执行】

总结,强制结算制度作为外汇短缺时代的管理安排,对支持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意义。 随着涉外经济的迅速发展,外汇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和废除强制结算制度,体现了外汇管理与时俱进、服务经济快速发展大局的一贯理念和宗旨。 将来外汇管理会在遵守风险基础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的迅速发展。

【外管局: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践中已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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