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98字,读完约6分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及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这就是社会保险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法]使用者必须每月在规定期限内向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进行缴费申报。 使用者很难向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可以经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同意后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发送地址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国家拟强制公司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二)】

经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同意,使用者也可以先在网上申报,根据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资料。

第六条[申报复印件]使用者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以下消息

(一)使用者代码、全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 包括缴费保险种类、缴费基数、汇率、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职工人均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员工代扣代缴的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查]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使用者参加各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申报数量关系正确的,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辞职修改后,再次审查。

【国家拟强制公司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二)】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 但是,必须在不可抗力解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查明和批准事实。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使用者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暂时按该公司上个月缴费金额的110%明确缴纳金额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 使用者补充申报手续,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规定结算。

【国家拟强制公司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二)】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理申报。 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在网上申报,根据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资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法]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核定缴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用下列方法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向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约定的其他方法。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使用者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出具的接受证明书为使用者及其员工支付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代缴义务]使用者对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介入或者拒绝。

使用者未按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责令使用者限期缴纳,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使用者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使用者必须每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家。

第十五条[缴费记账]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使用者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使用者为其员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记账。

(一)使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该公司各社会保险费缴纳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记录]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负责缴费记录的安全保密和保留的完善。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依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公司缴费情况通报]使用者每年必须向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或者在本公司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公司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应当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征收情况公告]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至少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个人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在当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缴费。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出具的收货证明支付投保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馀额不足,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没有及时注意的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标题:【国家拟强制公司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二)】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22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