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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四川什邡出现集体事件后,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坚决宣布停止化工项目。 江苏启东发生集体事件后,当地政府像法制一样宣布第一时间停止项目的实施。 人们不禁会问当地政府决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是项目本身有问题,还是屈服于社会压力被迫中止,让纳税人因项目无法实施而蒙受了巨大损失? 不管怎样,政府的决定错误应该是不可否认的问题。 好处游戏中决定的缺点民主决定的核心价值是公众的话语权和讨论权,科学决定的核心价值是解释权和公众的选择权。 行政主导决定的最大问题是将民主决定和科学决定彻底异化为“民主集中制”,一边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一边由政府决定。 这种决策模式不仅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转变为少数人的决策,而且将决策产生的一切责任集中在政府身上。 因此,当政府决定受到公众强烈质疑时,政府没有任何转弯,只能在上马或下马之间选择。 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非常不经济的决策模型。 资源配置显着浪费,整个社会变得不稳定。 由于决定有不明确性,市场投资者不想增加投资,整个社会的迅速发展将失去动力。 对当地居民来说,集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很重要,但是如果失去了迅速发展经济的基本项目,失去了可能增加的就业,这样的抗争就不能增加自己的福利,从根本上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有点地方政府在解决这种事情时,采取“整治栈道偷渡陈仓”的方法,与社区居民周旋,与投资者妥协,通过优惠或减税土地的方法,多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在一些人看来可能是不得已的,但在笔者看来,如果这个危机解决模式继续下去,整个社会将处于严重失控的状态。 在任何国家,市场配置资源都没有帕累托最优的问题,因此投资项目可能会引起广泛的争论。 投资者可能会带来污染,但可能会带来就业机会和地方税。 如果社区居民不知道项目的基本情况,只实施保护自己家的本能反对项目,最终结果很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因此,地方政府在宣传投资项目时必须充分满足公共知情权。 因为这是现代民主决策问题上应该有的意义,也是科学决策的核心价值。 但是,即使政府全力宣传投资项目,也不一定得到全体居民的认可。 在好处主体的多样化时代,不同的好处主体有不同的需求,不能要求所有的好处主体都是合理的决定者。 也有为了反对而反对的居民,他们反对投资项目是手段也是目的,反对的目的有时只是为了发泄感情。 这个小组的一部分当然可以事后解决,但是如果社区居民的情绪表现失控,政府所有的说服事业前都有可能放弃工作。 所以,不要为一点地方政府的“自善而流”的行动感到高兴。 另外,不要对一点社区居民为保护自己的家而拼命战斗的行动赋予特别深刻的社会意义。 毕竟,这是个好游戏的问题。 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开表达自己的需求时,不能要求各自的身体充分听取别人的意见,也不能要求各自的身体说服。 有些评论家提出的社会理想状态无法实现,有的人总是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别人头上,有的人在集体抗争中忘记了自己的目的,有的以手段为目的。 政府的委曲求全也许能平息事情,但可能会成为下一个集体事情的导火索。 投资者的耐心可能会迅速平息事件,但整个国家由此付出巨大的价格。 可以说用这种集体的方法妨碍工程项目实施的行为不能根本增加个人福利,当然也不能增加社会福利。 当一点评论家欢呼认为集体事情的发起人取得了最终胜利时,我们必须冷静地认识到这是整个社会分裂的表现,也是整个国家经济速度下降的重要原因。 “法不责任众”强调法制缺损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类似事情方面已经有很多成功经验。 面对汹涌的社区民意,政府机构并不急于妥协,而是要求投资者必须严格依法工作,让事情参与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政治需要。 如果事件的参加者以非法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不管他们的意见有多重要,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的问题是,“法不责任众”几乎成为统治者的思维定式,集体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高官不是依法工作,而是屈服于舆论的压力,采取分割的方法,同意集体事件发生人的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直接 表面上,集体事件的发起人取得了空前的胜利,但他们不知道政府为此付出了多少代价,作为纳税人他们可能必须为自己鲁莽的行为买东西。 当初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时,有人对我国可能发生的集体事情进行了大胆的预测,认为政府会面对更多的集体事情,因此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制定详细的手续规则,应对突发事件 但是,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上规定了将社会安全事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但立法的重点总是放在自然灾害的应对上,没有考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政府机关的应对措施。 维持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但由于缺乏对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的估计,该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什么必要的作用。 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公布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实施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社会负担能力和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从根本上遵循 事实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工程项目马突发事件的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将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纳入同一法律文件进行调整,本身就是立法不科学的表现。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通过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让公众早期介入重大项目的决定和环境判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通过完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公安机关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突发性采取果断措施。 通过编写《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突发事件的协商调整和诉讼机制,使突发事件的主办者和参加者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定手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在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充分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在他们可以设想用诉讼方法表现自己利益需求的突发事件的开始阶段,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格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突发事件 笔者不反对公众表达自己利益的需要,相反,现代多元化社会认为公众有权以不合作、不服从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但是,政府不能进退,突发事件爆发后,不能用转嫁责任的方法解决突发事件,增加整个社会的价格,为下一次突发事件的发生做伏笔。 这样,我国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法律供给不足,可以说政府在解决有关事情时遇到了困难。 笔者不打算为政府的错误决定逃避责任,但我们也应该采取成千上万的方法帮助政府降低决定的风险。 政府高官不能武断,但一旦决定具有科学性,政府高官就应该大胆执行。 现在各地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采用的一种方法给人以很强的含蓄。 也就是说,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中,如果发生集团性的事情,就能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 这是非常可怕的情况,让所有人通过异常的渠道表现自己的利益需求,通过发生集体事情来妨碍政府的决定。 只要把集体事情控制在法律程序的范围内,就可以不断减少集体事情造成的伤害,从根本上减少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而支付的价格。 立法机关必须从一系列集体中吸取教训,通过完善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则,为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顺畅的途径。 公民可以不服从,但必须依法工作的公众可以采取集体行动,但必须对自己的行动负责。 当一点评论家尽情赞美公共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时,笔者看到了黑暗的景象。 如果不尽快找到解决社会矛盾、达成社会共识的方案,整个社会就会为集体付出巨大的代价。 (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报》(-09-01 a3注意)。

标题:“处理群体性事情必需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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