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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和蒋介石反复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现了“平均地权”和“耕种者有其田”,制定并颁布了《土地法》,同时在近十年采取了恢复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加快了从中国以前传来的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步伐在中国农业的迅速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涉,除了在个别地方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削减租赁以外,这些政策真的没有实施。 尽管如此,国民政府的土地法和土地改革运动揭示了中国农业的迅速发展路径,拉开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序幕。
一、《土地法》的颁布
中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重农思想根深蒂固。 民国时期,许多有识之士进一步认识到重视农业,迅速发展农业的重要性,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农村经济,积极推动国民政府制定和颁布《土地法》。
1928年2月,胡汉民、林森组织班子制定了《土地法大体》9个项目,提出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讨论。 同年12月,国民党中政会通过,提交南京政府立法院,成为土地法制定的大致依据。 立法会于1929年2月成立了由吴尚鹰等5名委员组成的起草小组,经过1年半的反复讨论,完成了《土地法》的草案,1930年6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决定从1936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二、土地改革的第一措施
为了推进《土地法》,南京政府于1931年春天在内政部设立了中央地政机关的准备所,各省也相继建立了大小地政机构,并设立了以箫为首的地政学院,专门训练地政专家,采取具体措施开展土地改革。 南京政府的土地改革措施主要有两个项目。 一个是“二十五减租”,另一个是“土地陈报”。
打九五折。 早在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就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于1926年10月在广州召开了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党部的联合会议,通过了“减轻佃农土地租赁25%”的“二五减租”决议。 1929年国民党第三届第二中全会也有“二十五减租”的议案。 1930年《土地法》中队地租进一步确定了限定租金额为收获总量的37.5%。 如果这些措施能实行,肯定能减轻佃户沉重的地租负担,必然会损害地主阶级的利益。 因为必然遭到地主阶级的反对,他们以增加增收地租、增加佃户虚量的土地、强制收获谷物、贯通地缘政治学家增加佃租等形式阻碍减租。
2、土地陈报。 这是实施《土地法》的基础,也是南京政府进行土地改革的首要目的之一。 蒋介石说得很清楚。 “我国土地实行清丈后,田赋收入有望比现在多20倍。 也就是说,每年有20万元的收入值得期待。 不是对国家财政有很大帮助吗? ……我们可以从各方面注意,说明土地整理是我们国计民生生死的关键。 》1934年1月,国民党第四届第四中全会大致通过关于土地的陈通报,提交行政院核可。 行政院发表了重点证书“办理土地陈报纲要”。 但是,这项事业也受到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普遍干扰。 江苏省率先在全国设立了“土地整理所”,但对土地陈报的事业有很多抵抗。 浙江省推进土地陈报就业一年多,花了300多万元,动员了12万多名专职人员,成绩极不理想,最后只完成了全省耕地面积的17%。
三、土地改革的影响和意义
南京政府从1930年制定《土地法》到1936年正式推行《土地法》,期间在部分地区试行,但效果甚微。 正式推进一年半后,又要改编,发表修正案。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土地改革被迫停止。 抗战期间,国民党在大后方一点地区推进“扶植自耕农运动”,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种者有其田”的思想。 但是,这些政策都是巨大的,收效甚微。 在国民党退出大陆之前,没能实现孙中山的遗志,没有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 (资料来源:辛亥革命网)
标题:“国民政府土地法和土地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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