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613字,读完约9分钟
根据这个管理方法,个体经营者可以采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但是,个体经营者决定采用名称的,只能采用一个名称,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批准后不能采用。
个体经营者姓名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但是,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因此登记机关以名义进行个人工商账户名的登记。
个体经营者姓名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能给公众带来欺诈和误解。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人账号。
个体经营者名称以行政区划、尺寸、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这里,行政区划是指个体经营者所在的县(市)和市区村名,之后可以是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
经营者名可以采用个体经营者名的字体尺寸。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但是,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意思的除外。
领域必须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复印件或经营优势。
组织形态可以选择“工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体,但不能采用“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字体。
“中国”等副本不能用于个人用户名
根据管理方法,个人经营者名称不能包含以下9种复印件和复印件。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可能给公众带来欺诈或误解的
——外国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
——政党名、党政军事机关名、大众组织名、社区组织名及其简称、部队编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这个词。
——中文拼音、字母、外语复印件、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复印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文案和文案。
同名的人先申请的人的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一个体经营者姓名的,登记机关按照申请事先大致确定。 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域内,个体经营者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或事先批准的公司、个体经营者名称相同,则不批准登记。
个人家庭擅自采用他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快速发展观活动中
贯彻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进一步凸现实践特色的几点意见
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快速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发表了《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快速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强调实践特色的通知》,对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强调实践特色提出了确定要求。 国务院比较了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颁布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遵循中央明确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安排,通过稳步比较有效的员工,继续良好迅速地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 详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个体经营者姓名登记管理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会议审议,现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2008年12月31日
个体经营者姓名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姓名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姓名录用,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姓名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个体经营者请勿使用名称。 个体经营者决定采用名称的,对该名称的登记登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工商户名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个人工商户名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因此登记机关以名义进行个人工商账户名的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登记的不合适的个体经营者姓名,上级有权纠正下级机关登记的不合适的个体经营者姓名。
第五条
个体经营者决定采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录用。
一家个体经营者只能采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经营者名称以行政区划、尺寸、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第七条
个体经营者名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经营者所在的县(市)和市区町村名。 行政区划后,可以离开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名可以采用个体经营者名的字体尺寸。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但是,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意思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经营者名称中的领域要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复印件或经营优势,其领域表现要参照《国民经济领域分类》的中类、小类领域分类名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经营者姓名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工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体,但不能采用“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字体。
第十一条
个体经营者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复印件和复印件:
(一)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三)有可能给公众带来欺诈和误解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区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编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词。
(七)中文拼音、字母、外语复印、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复印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个体经营者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批准。 申请人必须以登记机关批准的名称向有关部门提交事前批准手续。
经营范围与前置许可无关,可以申请名称的事先批准,或者与个体经营者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起申请。
登记机关进行名称的预先批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预先批准个体经营者姓名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体经营者姓名预先批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处理的,也应当提交委任状和代理人的身份说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经营者姓名的事前批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批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批准注册时,如果驳回了必须发送《个体经营者姓名预先批准通知书》的申请,必须发送《个体经营者姓名驳回通知书》,当场向申请人证明驳回理由。
被委托注册个体经营者姓名的工商行政管理处,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策的,应当在5天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策。
第十五条
事先批准的个体经营者姓名的保存期限为6个月。 保存期限届满,申请人尚未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事先批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人可以在保存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书面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将保存期限延长六个月。
事先批准的个体经营者姓名不得在保存期间内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经营者想要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称登记。
个体经营者名称包含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经营的项目,行政许可被取消、取消、到期,不得从事该经营活动的,从行政许可被取消、取消、到期之日起30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一个体经营人姓名的,登记机关按照申请事先大致确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经营者姓名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登记:
(一)与已注册或者事先批准的公司、个体经营者姓名相同;
(二)与其他公司的变更名称不到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到三年的公司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与不到一年的个体经营者姓名相同的;
(四)与注销不到一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第十九条
个体经营者姓名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能给公众带来欺诈和误解。
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由于经营范围的登记前置许可被取消,不得从事任何业务,但其名称表示还在开展该业务,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更名登记的。
(二)擅自采用他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侵犯其他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制要求个体经营者采用名称,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姓名登记申请,或者不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姓名登记申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经营者姓名纠纷处理程序参照适用《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经营者姓名登记管理相关文件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你好,欢迎评论! 登录后的发言可以得到别人的关心。
标题:“工商总局解读《个人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44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