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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于2008年5月10日在法制周报上发表)

(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控制江路江浦十字路口,值班交通警察阻止青年抢走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做法不当引起群众围攻,一个人闹事。 在5个半小时内,这些人攻击了很多民警,拦下了轿车,毁坏了自行车,向公共汽车扔石头,拦下了农民的料理车,倒下了,乱扔蔬菜,得到了过路人们的手表、书包、钱包的机会,侮辱了女性……”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法律界被称为“控制江路事件”场面的描写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到2007年1月1日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了死刑案件的承认权。 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批准权”,时隔27年。 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移交了部分死刑复核权。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收纳和收纳,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死刑复核权

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了死刑案件的承认权。 这是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实务机制改革,对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推进司法行业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承认权,在案件质量上更严格,在适用死刑方面更谨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公正,体现重视案件效率、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适合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罪刑

历史上的事

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祸,中国的社会结构被破坏,社会治安非常严峻,杀人、强盗、盗窃、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了非常喧闹的事件。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控制江路江浦十字路口,值班警察阻止青年抢走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做法不当引起群众围攻,一个人闹事。 五个半小时之内,他们攻击了很多民警,停了轿车,毁了自行车,向公共汽车扔石头,停了农民的餐车,倒了,乱扔蔬菜,抢了路人的手表,包,钱包,侮辱了女性。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最严重的是,上海化工轻工企业团委副书记吴某骑自行车去控制江路桥时,围着小组,把她连车倒在地上,拉到路边,抢手表和钱包,撕裂衬衫、胸罩、裤子,随便破坏,吴的 8:30左右,杨浦公安分局将80名治安联合防卫人员和30名交通干警察召集到现场维持秩序后,市公安局又派遣200名消防警察到现场,推进教育,劝群众避难,流氓分子也纷纷逃走,秩序一直到半夜。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这个动摇中央的恶性刑事事件,后来被法律界称为“控制江路事件”,此时,《刑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才2个多月。 而且,全国各地发生了一些严重的刑事事件。

1981年2月4日农历除夕晚上,安徽鞍山市一名叫张远根的市民,当晚8点左右,用暴力挟持女青年强奸3处。 女青年躲进居民家,张犯闯入民宅把女青年拖出来,骂了一顿。 张犯还对犯罪过程中以前制止的群众进行恫吓威胁,冒充公安人员去七户居民家搜索那个女青年,对工人强制进行身体检查,抢走了工人的钱和衣服。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1981年3月7日,河北承德营子矿区有两个少女被徐景龙等人劫持,带到教唆犯李煦的住处被关进密室。 这两个少女被李煦、李宝荣、韩宝生等人轮奸、蹂躏了10天。 这两个少女抵抗的时候,他们竟然用钢丝浸冷水打,用尖铁器扎,伤口撒盐,嘴里缠着铁丝咬,手段极其残忍……。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1979年11月,当时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彭真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对极少数杀人、强盗、强奸、纵火、爆炸、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事件)依法重打 1980年1月23日上午,上海公、检查、法负责人同志报告上海治安问题后,彭真说:“现在对现行罪犯的解决,不能轻而易举,很重。 因为慢,因为快”,“因为重,所以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重,所以不是重。 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刑罚。 ”。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死刑案件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准。 杀人、强奸、强盗、爆炸、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承认权,最高人民法院必要的,应当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级人民法院行使。 「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法学界称之为“从重从快”的这两项政策将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彻底移交给了地方。

功绩不可磨灭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1980年内对现行杀人、强奸、强盗、纵火等严重犯罪应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个决定将是死刑复核权移交的开始。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根据1981年6月的规定,死刑复核权移交的期限是1983年底,但同年,中央作出了严格的决定,有些死刑复核权无限期置于地方。 由于严惩,依法惩治坏事多端、民愤极大的重大刑事犯,对过去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周,改变了打击不及时的状况,治安整顿取得了很大进展,好人害怕坏人的状况发生了变化,

“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据新华社报道,1981年6月,天津、南京、杭州、郑州、重庆、西安、南宁7个城市的破案率达到了85%。 各地公共、检查、法律部门密切合作,依法严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纵观历史,中国死刑复核权的委任和归还都是一定期间内的必然。

标题:“1979年上海控江路事情:促使死刑复核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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