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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于年1月5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了委托贷款业务。 本文通过分析本法的相关条例,对第一句案进行了五个方面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本法对金融业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第一复印件和解读
为了商业银行委托经营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的迅速发展,银监会于年1月5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 到目前为止,银监会于去年1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这次《办法》的颁布补充、完善了《意见征稿》,进行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全面、系统的规范
《方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其中第三条补充了《征求意见稿》委托贷款的定义,即“现金管理项目下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公司集团客户委托,委托贷款的形式。 向用户提供的公司集团内部独立法律指人的资金回收和采购业务”以及“在住房公积金项目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管理中心委托的公积金。 另外,《方法》修正了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在资金用途中增加了“资本性投资不得使用或增资(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方法》确定了商业银行、委托人及借款人的各项职责。 商业银行根据《办法》的规定,通过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主体和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委托人审查明确自己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的资质、贷款项目、保证人的资质、抵押物等,确保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自主支配,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二)确定了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作了更严格、确定的限定,商业银行有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信用资金、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种专业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
(三)严格限制了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方法》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委托贷款要确定用途,资金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委托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禁止的行业和用途。 为了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的注册资本金、作为注册验资的股东资本性投资或增资而扩大股票(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用途。
(四)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
《方法》要求商业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代委托人明确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定,代委托人立资金发行委托贷款,代借款人明确保证人, 禁止代借款人偿还资金偿还委托贷款等行为,另一方面,以贷款、资产管理资金直接或间接接受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保证,并“方法”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要求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等级授权管理,建立健全的委托贷款管理新闻系统,确保业务新闻的完善、连续、准确、追溯的可能性。
(五)加强委托贷款检查处罚力度
商业银行违反《办法》委托贷款业务的,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修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害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二、分解对实体经济及风险管理的影响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之一,受信用规模控制和资金方面紧缩等因素的影响,委托贷款的规模近年来持续快速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去年9月底,委托贷款存款规模为13.88万亿元,同比增长10.8%。 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8.11%,低于贷款和公司债券。 但是,除此之外,由于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强度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信用风险、运用风险等变得明显。 随着《方法》的颁布,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逐渐改善。
(一)吸引信用资金服务实体的经济
随着经济下降压力的增大,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用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大型企业或资质较高的公司一般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获得银行贷款,如果大型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以较高的利率向中小企业再融资,信用资金的套利现象 另一方面,压迫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 《方法》可以确定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防止贷款资金空的转换,使贷款资金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二)吸引委托贷款投入国家奖励领域
信用政策对房地产领域和“二高一残”领域的信用设置限制,委托贷款是传统房地产公司和“二高一残”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委托贷款渠道,社会资金可以绕过监管政策投入房地产领域和“二高一剩”领域,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方法》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将委托贷款投入国家奖励领域,促进产业升级。
(三)打破渠道业务委托贷款模式
《方法》严禁以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为委托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通道募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委托贷款的发放,打破了过去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的委托贷款模式,通道业务进一步完善。
(四)降低委托贷款的潜在风险
《方法》确定了商业银行、委托人和借款人各方面的职责,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确定要求,以免因职责不明确而导致风险管理不确定。 《方法》第十八条新要求“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偿还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有助于减少委托人的潜在风险。 另外,《方法》不得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贷款各种形式的担保,不得代借款人偿还资金偿还委托贷款,或者以信用、资产管理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担委托贷款,商业银行的其他代理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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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及其影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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