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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年1月1日开始,在挂牌前进行股票转让,无论是有限企业还是股票企业的个人股东都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相关法规政策的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所有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转让所有权,以所有权转让收入扣除所有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馀额作为征税所得额,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所有权转让是个人将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一)股票出售;

2 )企业回购股份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用公开发行方法将被投资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统一卖给投资者

四)所有权由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强制

五)进行股票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赔偿债务

七)其他所有权转移行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的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所有权转让价格-所有权计税价格-与所有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

(二)挂牌后,新三板公司的税务解决与上市企业投资者的税收政策比较解决。
相关法规政策的依据:

国发() 49日《国务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统一协调,为中小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市场建设涉及税收政策的,大致对照上市企业投资者的税收政策解决。

“挂牌历程第八期:吐血整理 股权转让个体所得税税务筹划”

(三)、从1997年1月1日开始,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政策的依据:

1 .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免除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通知》:为协助公司改革促进股票市场稳健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企业股票所得

2 .财税( 2009 ) 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对股票限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时,继续转让个人所得税。

(四)、从年1月1日开始,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销售限制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然后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毕的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定销售股采用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相关法规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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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税( 2009 ) 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年1月1日开始,对从个人转让限制股获得的所得,根据“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上述通知中提到的限定销售股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重新发行日前股东持有的原来的非流动股票,以及从股票重新发行日到解禁日期间从上述股票产生的发送、转换股票(以下统称股票的改制销售股票)。

(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创新的老计划中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形成的限制股,以及从上市第一天到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票产生的发送、转型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制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事务和证监会共同明确的其他限定销售股。

3 .根据证券机构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毕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定销售股采用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完成前形成的限制股,证券机构根据股票限制股出售日的收盘价或新股限制股上市第一天的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根据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明确限制和转让限制股的原值和合理税金

(2)证券机构的技术和制度完成后,新上市企业的限定销售股,证券机构事先嵌入结算系统的限定销售股价的原值和产生的合理税金,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金的馀额,适用20%税率,直接扣除个

(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发起人除了股份转让的相关税收规定外,还必须理解相关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发行的股票,自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持有 企业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退休后半年内,
相关法规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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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法》第一百四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发行的股票,不得从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转让。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必须申报企业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企业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属本企业的股份。 企业章程对转让企业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拥有的本公司股票可以设定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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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中小企业股票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管理者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次解除转让限制,解除每次转让限制的数量是其上市前持有的股票的三分之一 上市前12个月内转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证券公司主办为开展市业务而取得的市初始库存股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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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个人股东在企业挂牌前转让股票需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挂牌或上市后转让非限制性股票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转让限制股需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违反相关限制规定,企业发起人和董鉴高可以进行股票转让。

“挂牌历程第八期:吐血整理 股权转让个体所得税税务筹划”

关于解决新三板收购交易的股票转让涉税,本文暂且不论,日后再讨论

标题:“挂牌历程第八期:吐血整理 股权转让个体所得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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