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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旭川王鹏

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共同发表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p2p互联网贷款业务确认由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同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表《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经过大半年的讨论,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终于与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共同正式发布了《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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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方法》的正式发表稿依然继续着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新闻中介、微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复印件,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督管理主体和责任进一步确定

《方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确定和提出银监会及其派遣机构,主要负责网络贷款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设计、规章制定和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并与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合作进行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确定地方人民政府金融事务、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督管理,包括机构备案、登记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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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体系看,监管大致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实行“双责任制”,主要部门是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 监督管理的想法是“行为监督管理和机构监督管理并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的发言者作为行为监督管理的第一方法是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新闻披露、投资者保护等。 组织监督管理方法除了组织备案、登记、注销外,还首先使用打击地方政府稳定性和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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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领域的自律组织职能

在《方法》颁布之前,各地方金融机构成立网贷协会进行领域自律,从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各地网贷领域标准不一致,包括协会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 (2)由于标准不一致,各地协调性差,新闻共享程度低。 最终整体自律效果变差,问题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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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除了统一管理自治组织的最终决定外,还进一步决定了领域自治组织在互联网贷款机构中的作用,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新闻共享系统。

(三)进一步决定网贷机构新闻中介的定位和微分散的经营模式

《方法》第十条划定十三条红线,进一步确定网贷机构不是信用中介而是新闻中介,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现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进一步确定了网络贷款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网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贷款机构在网上进行营销活动,进行虚假推广。 网贷机构完全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价格,进一步确定了资产方和投资方合理定价的要求。 网络贷款机构首先从事个人和个人之间融资活动的中介,进一步确定了不能从事跨境产品销售进行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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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第17条中,同一借款人控制同一网络贷款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贷款中介机构平台上借款馀额的上限,进一步确定了微分散这一顾客的定位和市场定位

对领域的第一影响

《方法》颁布后,业界普遍比预想的要着急,更严格的反映。 监管也提供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大多数互联网贷款平台来说,前景确实不容乐观。 迄今盛传会放松的资金存管要求不仅没有放松(银行和第三方联合存管模式为否),还设置了借款馀额上限,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目前,《方法》中对网络贷款领域影响最大,最直接的是借款上限的设定和资金存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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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领域的个人借款主要有三种业务。 一个是信用贷,金额小,通常在20万的范围内。 二是车辆抵押贷款,通常贷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部分大宗车辆贷款业务也超过20万。 三是与房地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罪住房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 比如赎楼贷款业务多的链家资产管理和文芳阁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有名的安心贷款和美国缸金融。 据零壹财经统计,目前网络贷款平台贷款馀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30%左右的比重,考虑到一个人有多个账户,预计其比重将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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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网贷平台对银行资金存款管理进展情况不完全的统计,截至去年6月底,完成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资金存款管理平台不到3%。

在这两个严格推进后,业界预计将变革或淘汰90%以上的网络信用平台,许多平台将自主退出,领域洗牌将加快。

处理了p2p网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的二元经济体制长期以来,整个经济体系面临着严重的金融压制,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困难,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处理普惠金融方面进展缓慢,无法应对现实经济迅速发展的诉求。 大数据等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新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成为可能,除了以前传达的金融机构和监管要求外还提供了新的直接融资方法,可以满足社会普惠金融的诉求。 监督管理者在这样的背景下默许了网贷在中国的野蛮增长。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有2349家,停止运营超过2000家,贷款馀额6212.61亿元,三个数据均遥遥领先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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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领域在野蛮增长过程中引起了混乱,国务院于年开始规范网络金融秩序。 迄今为止,《指导意见》将网络贷款认定为网络金融的一种,但没有具体规范,随时都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危险。 因此,“方法”问世,最核心的问题是处理了p2p网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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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第一是设立借款上限与刑事法律中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相联系,不违反p2p网贷机构。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馀额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单位不得超过100万元。 个人借款人在不同平台借款的总馀额在100万元以下,单位在50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从公司最高500万的规定可以看出,500万人民币的限额也是大部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产品的分界线,也就是说500万以上的金额需要由持卡机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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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额限制,业界投诉很多。 但是,从监督管理方面的观点来看,设置金额的限制至少有以下理由。

(1)在不在网贷领域实施牌照管理的前提下,只有小额免收才能为网贷平台的合法化提供依据。 这是各国比较成熟的经验,理论上也是基于价格收益考虑自然产生的最合理的免除要求。 《办法》对借款人金额的限制可以作为中国小额豁免实践的突破性进展(2)网络贷款的功能定位于普惠金融,显然金额限制也是不可或缺的(3)从监管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借款人 在监督管理权限方面,银监会等部门也只能从金融监督管理的角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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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赋予网贷领域合法地位外,“方法”还确定了网贷平台的新闻中介定位:网络信用新闻中介机构主要为互联网直接贷款活动收集新闻、新闻

当然,p2p平台的新闻中介定位本身不是“方法”的创造,一年前10部委发表的“指导意见”已经规定了:“个人互联网贷款机构确定了新闻中介的性质,第一是贷款双方的直接罗

作为新闻中介,平台的核心功能是提供贷款新闻,中介贷款双方。 因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是新闻真实性的审查和借款人信用的判断。 这两个方面是未来平台在竞争中获胜的第一能力。

总体来看,“方法”建立了网贷领域监管的基本框架,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 而且其中的一个制度是大体性和创新性的规定(首次建立行为监督管理和机构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督管理分工制度),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查。 (作者伍旭川是中央银行金融研究所网络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王鹏是中央银行金融研究所网络金融研究中心博士课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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