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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审判文件网发表的行政判决书,招商银行株式会社西安曲江池北路分行(原招商银行( 600036,股票吧)株式会社西安雁塔广场分行)的金葵顾客周某清账户中的15个,累计金额超过182万元的资金是该行的资产管理者
上述涉案资产管理者周某造成资金损失的顾客达十多人,目前该资产管理者已经跳楼。
法院认为,无论经营者如何变化,实现上述转账的前提条件都是掌握顾客的银行卡和账户密码。 因此,涉案的顾客经理周某错误地反复输入顾客密码,以需要复印件的名字带着银行卡和身份证,通过把复印件带回来等方法进行了违法行为。
六名招待员损失了四百万人
陕西银行保监局认为招行西安分行存在机制不完善等不足
根据行政判决书,年7月20日,周姓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行员工的违反操作,周姓清在该行开设的招行金葵花卡账户中有15张,累计金额为182.05万元的资金由该行资产管理者
年11月7日,周某清等6人向陕西银行保监局提交了“投诉书”,在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店(即现在的招行曲江池北路分店)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违反操作,6名投诉人的财产损失共计达到400万人,该分店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操作行为
根据审判文件网,在该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年9月30日募集的4份“活期存款”电子版客户签名处“周某清”的签名笔迹,检查材料中的“周某清”的签名笔迹与样品中的签名笔迹相同。 2019年2月28日,周姓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解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周姓清批准撤回对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行的起诉。
2019年4月9日,周某清以邮政特快快递的方式向陕西银行保监局提交了《要求行政处罚的投诉书》,要求陕西银行保监局依法调查、处罚曲江池北路分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新闻。 陕西银行保监局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答复通知周某清,关于其反映的相关事项,该局于前期受理,于年1月25日向周某清书面答复了该审计意见。 经过审查,周某清这次反映问题与上次反映问题基本相同。
此外,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周某事反映该行在员工行为管理、柜台业务风险防范、重要岗位轮班、排除员工异常行为等方面机制不完善,具体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事件风险预防管理不足。 周某清对该行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处罚的需求进行比较,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违规事实和影响情况对调查发现的银行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到目前为止,顾客说卡内的资金被盗,涉案的资产管理者跳楼自杀了
另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末发表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行的金葵顾客李某,她的资产管理者周某利用职务方便,借用资产管理业务的名字,从年3月到年3月之间,分7次在李某银行卡内的
值得观察的是,李某没有在柜台汇款的交易习性,这7起异常汇款是在柜台汇款完成的。
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规则和惯例操作业务,对5万元以上的业务没有检查汇款人身份证,没有检查汇款人和存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及时发现和阻止员工的违规操作,
根据民事判决书,审理中明确的事实,涉案7件的款项分别是周某、李某、某某、强路路、何锋锋在招行雁塔分店持有李某的涉案银行卡,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用柜台转账方法支付李某、周某甲、某
但是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行表示,周某年以前是其资产管理经理,也是李某的资产管理经理,年1月周某被调走,周某于年3月底自杀。
法院认为,无论经营者如何变化,实现上述汇款的前提条件都是掌握李某的银行卡和账户密码。 根据判决书,李某通知了涉案的7件转账都是周某购买的理财产品,但从未让他签署过书面资料。 七个操作过程都是李某在周某的办公室,坐在周某的电脑对面,周某在那台电脑上操作,周某拿着李某的银行卡输入用户名和账号,密码由李某输入,输入时将其隐藏起来,有时周某 每次操作完成后,只看到一个操作成功的接口,也没有听说周某的钱的下落。 7起交易发生时在银行贵宾室,周某以需要复印件的名义带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回来了。
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分行表示,李某主张的存款已经李某本人及其委托人用真实密码转移,李某知道资金和谁用途,吸引雁塔分行的柜台转移业务是合法的。 周某的职责是向李某提供理财咨询,转账行为是李某个人行为周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与招行雁塔分行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银行违约行为不成立,要求该行承担已转发的涉案7笔款项的支付义务的依据不足,不支持该指控。 关于其涉案账户涉案7笔钱实际转入案件局外人王某、周某甲、某某、何锋锋账户与受益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以另外用合法的方法处理。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张欣李薇佳校正王心
标题:“多位招行顾客超百万存款离奇消失,理财经理系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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