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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关于颁布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四项补助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1号),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条例》 )。
从许可经营、融资担保责任馀额认定、融资担保企业资产划分和比例明确、以及从银领域金融机构的馀融资担保合作中观察几个事项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分。
细化经营许可证处理要求。
去年颁布的《条例》确定,设立融资保证企业必须得到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决策批准的,颁发融资保证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次配套文件中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进一步细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交换、失效、注销等相关规则,并对各融资担保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实行编号的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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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同融资保证业务的权重
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明确的权重可以反映监督管理的政策指导,如对中小公司、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的权重低至75%。 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担保权重高达100%。
《通知》还指出,对于年10月1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保证业务,库存业务可以不计入融资保证责任的余额,但必须单独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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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对同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馀额集中度的要求
担保责任的余额集中度与净资产相关,融资担保企业计算融资担保的扩大倍率和集中度时,应从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企业和再担保企业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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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保证企业资产分三个阶段计算,设定各级资产最低或最高比例的要求
融资保证企业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为iii级资产,iii级资产不得超过资产总额减去应收账款的30%。 《通知》实施后,融资保证企业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给予的无限制过渡期安排,不得晚于2019年底。
各地可以进一步制定细则,不严格
此前国务院成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部际联合会议,负责制定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协调处理融资担保企业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敦促地方政府指导融资担保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 融资性保证业务监督管理部联合国会议由原银监会主导,随着银保合并,该部联合国会议的主导由银保监会负责。 因此,这次的“通知”是银保监会对外公布的。
但是,在各地方一级,现在融资保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各地的金融机构归口管理。 也就是说,现在融资担保领域的监督管理系统是“银保监会主导的部际联合会议——地方金融运营”的二元框架。 因此,《通知》提出,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交换事业,可以在各地根据现实情况,在地方金融完成统一归口管理事业后实施。 这里所说的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预计依然由原来的各地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可以根据《条例》和四项补助制度颁布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大体上符合《条例》和四项补助制度的规定,且不严格。
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融资担保企业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担保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由分公司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交换、失效、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保证企业设立、合并、个别化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交换融资保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同保证业务的权重反映了监督管理政策的方向
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其中,其他融资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向被保证人发行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而提供保证的行为。
不同融资担保业务可以从明确的权重反映监督管理的政策取向,具体如下。
单户保余额500万元以下,被保证人为小微型公司借款类担保业务的权重为75%。 单户保余额200万元以下,被保证人为农户的借款类保证业务权重为75%。 剩下的借款类担保业务的权重是100%。
2、被保证人主体信用评级a级以上发行债券保证业务的权重为80%。 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的权重为100%。
3、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的权重为100%。
融资保证责任馀额是指各融资保证业务为保证馀额,根据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的和。 根据要求,融资保证企业融资保证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但是,对中小企业和农家的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佑额中占50%以上,在家庭数中占80%以上的融资担保企业,可以将前项规定的倍数上限提高到15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对年10月1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保证业务,库存业务不计入融资保证责任的余额。
债券担保业务实行新的老计划
《融资担保责任馀额计量方法》中也明确了集中度相关要求。 具体而言,融资保证企业对同一被保证人的融资保证责任馀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保证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融资保证责任馀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保证人主体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进行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馀额按保证馀额的60%计算。
《方法》还强调在计算融资担保的扩大倍率和集中度时,应从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企业和再担保企业的股票投资。
另外,《方法》也设立了新的老划分,对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保证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之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以新的方法执行。
投资理财产品等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通知》的另一种方法是在辅助文件《融资担保企业资产比率管理方法》中,将融资担保企业资产按流动性和安全性从高到低的顺序分为三类,设定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率的要求,该要求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点相似
I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款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ii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第五条第六款除外)
(二)债券信用评级a级、aa+级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企业或者再担保企业的股票投资
(4)保险客户股票投资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保证客户且合同期限6个月内委托贷款的40%部分
(六)净资产30%以下的自用不动产。
ⅲ资产包括:。
(一)保险客户股票投资的80%和其他股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保险客户合同期限6个月内委托贷款的60%部分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地产
(六)个人房地产超过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从资产类型的划分来看,有两个看点
一个是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为I级,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减去应收账款的20%,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减去应收账款的70%。
二是融资担保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为iii级资产,iii级资产不得超过资产总额减去应收款的30%,监督管理层对融资担保企业要求大规模投资金融产品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融资担保企业的担保交易能力,新的还要求融资担保企业的净资产和不满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另外,为了顺利过渡,新规则给了各级资产比率要求的达成期限一定的宽限。 在本办法实施前,融资保证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传统监管要求,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给予的不和限制性过渡期安排,完成期限不得晚于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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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保监会发2018年1号文!事关融资担保,各地细节待命只严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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