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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颁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或自己场所的建筑物、设置在空之间的路标霓虹灯、电子显示卡(屏幕)、灯箱、橱窗等广告。

(2)利用包括各种水上浮游物和空中的飞行物在内的交通工具,设置、描绘投稿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室外广告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内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在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辖区内的户外广告。

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对管辖区域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依法申请事项相应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全部权利;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计划要求(四)户外广告媒体通常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新闻,有特别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进行室外广告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室外广告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说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网站录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场所需要法律、法规批准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非广告新闻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必须在广告公布30日前提交,行政管理机关在说明、文件齐全后受理,7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文件。

第八条户外广告以登记的地方、形式、复印件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批准了,但需要变更延长期限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文件和说明齐全后,登记机关必须在7天内决定允许变更登记还是不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未发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复印件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解顾客。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要定期修理、保养,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采用复印件、中文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正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复印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标题:财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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