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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9月9日( 002812.sz ),2019年8月4日,企业召开第3届董事会第34次会议审议《关于企业和胜利精密( 002426 )签订的议案》,企业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学技术株式会社(“胜利精密”)同日“
2019年9月2日,企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企业100%股权收购议案》,企业与胜利精密同日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以2019年6月30日为交易基准日,现在 包括以现金9.5亿元为代价对胜利精密持有的苏州捷力100%所有权和支付苏州捷力不足胜利精密10.7亿元的其他应付账款总额。 这次交易还需提交企业股东大会的审议,企业完成苏州捷克的审计和判断业务后,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2019年9月9日,企业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37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密缔结企业和胜利的议案》,企业和胜利精密于同日《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企业股份转让框架合同》
第一条《框架协议》原约定“本协议签署后3天内,受让人应胜利精密支付人民币1亿元定金”。 现在受让人同意按照这个约定向胜利精密支付1亿元的定金,现在双方将定金的金额变更为3亿元,受让人需要在本协议签字后的5天内支付,但最晚在2019年9月13日,胜利精密地留下定金
第二条《框架协议》的原约定“双方同意在投资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35天内向胜利精密支付人民币5亿元的股权转让金。 这个所有权转让金的最终支付时间不能晚于2019年10月15日投资者在支付日(支付日是与这次交易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的日子)之前支付人民币3.5亿元的股票转让金,现在“双方同意投资者在2019年10月 支付该股票转让金的前提条件相应变更为“已签署正式的股票转让合同并生效,符合正式的股票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前提条件”。
第三条双方同意,企业在胜利精密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存款后,企业可以开展与这次交易有关的审计和判断业务。
第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合同是《框架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框架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与《框架协议》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标题:【恩捷股份(002812.SZ)就收购苏州捷力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与胜利精密签订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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