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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1月9日,根据乘金山股份( 600396.sh )公告,最近企业收到了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或“丹东热电企业”)在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辽06民初345号发票和相关起诉文件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复印件和理由
年,丹东热电企业和丹东赫普企业签订了《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法推进燃煤电厂柔性改造,丹东赫普企业关于“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项目丹东热电企业 丹东赫普企业的诉讼请求如下。
1 .由于被告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至年的供暖期调峰服务费2411.90万元
3 .要求被告赔偿违反合同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投资损失31,988.20万元
4 .要求被告赔偿,将负荷率调整到50%给原告带来的调峰补助服务费损失共计2491.51万元。
5 .要求被告赔偿2019年11月1日至23日电蓄热设施调峰造成的对原告调峰补助服务费损失317.21万元
6 .向被告索赔年11月至年3月不协助原告报价,因此要求原告因未能中标而造成调峰补助服务费损失1078.63万元。
7 .向被告请求因解除合同而对原告赔偿2021-2037年利润损失35,983.80万元
8 .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关于这次诉讼的一些事项的证明
丹东热电企业认为丹东龙头企业的诉讼要求与事实不符,丹东热电企业积极在法律途径上维护企业和股东整体利益。
三、案件判决及裁定情况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未开庭。
四、对企业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的一些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企业不能暂时评价对当期利润或期间后利润的影响,最终的影响取决于后续法院的判决或执行结果。 由于相关诉讼依然存在不明确性,企业警告投资者观察市场风险,后续企业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标题:“金山股份(600396.SH):丹东赫普就与企业子企业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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