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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新闻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称,陈晓春从2004年到2004年期间,在担任中国铝业人事部主任、矿产资源部主任兼中铝股份有限公司矿产资源部总经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共受贿330万元案件 陈晓春受贿案件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100万元,对没收的不动产和地下车库进行价格变更,没收价格变更中的赃物270万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没收60万赃物。
2004年4月至5月,陈晓春担任中国铝业人事部主任期间,办理主管企业人事安排、北京外调调查等手续的职务很方便,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姜某、副社长海某 通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企业总经理、山西华泽铝电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职务行为,华菱企业在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企业80万吨氧化铝工程和山西华泽铝电有限企业28
2005年1月,陈晓春收到华菱企业人民币27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住房和车位费用,纪检部门调查了其账户往来行为。
事件中,陈晓春积极担任2006年下半年至年上半年中国铝业矿产资源部主任兼中铝股份有限公司矿产资源部总经理期间,负责企业铝土矿进口业务,制定进口计划,执行检查计划等职务很方便 2008年2月至年2月,陈晓春先后三次收到颜某。 上述原因和中国铝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共计60万元。
年12月2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春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没收的不动产及地下车库价格变更后,应当没收变更价款中赃物人民币270万元及其增值利益部分,并将其余款项返还被告人陈晓春的亲属。 扣押的人民币330万元中有60万元被没收,100万元被罚款,其余的钱归还被告人陈晓春的亲属。
一审判决后,陈晓春上诉,要积极供述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所有犯罪,自首,然后全额归还赃物,依法减轻处罚,认为一审量刑太重。 检查不动产和车库附加值的部分与本案无关,不得没收。
年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陈晓春的上述说法,维持原判。
标题:“中国铝业陈晓春受贿330万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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