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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贿赂岳阳林纸员工被判刑两年半

股票(微信号: istocknews )新闻 3月22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姜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姜杰以衡水安康企业的名义在与岳阳林纸企业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岳阳林纸管理者周鸿承(另案解决)、徐某、陈某、张某1和欧某回扣,共计592400元。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姜杰,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依托衡水安康樫实业有限企业业务员,住在河北省景县。 因涉嫌行贿罪,年5月12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住处监视居住,同日6月10日被保候审。 经过本院的决定,去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去年1月19日接受了保候审。 我现在在家等审查。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在云检公诉刑事诉讼[]第118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姜杰犯有受贿罪,于去年11月29日向本院公诉。 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公开开庭审理。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让检察官李媛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姜杰及其辩护人曹凌云来法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杰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职工回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不要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本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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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理,从年1月至年4月初,被告人姜杰依靠河北省衡水安康企业成为业务员,期间以衡水安康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所得利益归属姜杰个体全部。 姜杰在与岳阳林纸企业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该企业管理者周某、徐某、陈某、张某1和欧某回扣,共计59万多元。 其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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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去年1月到去年7月,周某担任岳阳林纸企业采购部的计划负责人和计划员。 第一,负责接收计划、企业内部和内部业务协调、以及分管的橡胶制品、缸、缸、热交换器的采购。 在此期间,周某代表岳阳林纸企业与被告人姜杰签订了15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额共计469万元,姜杰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根据两人事先约定的合同总额的约10%给予周某现金回扣,共计46万元,周 从年8月到年4月,周某不再负责购买橡胶制品,橡胶制品的购买由下属的计划员徐某负责,但周某依然担任分类材料的计划负责人,负责分期,周某与姜杰约定:姜杰按合同总额的5%给予周某现金回扣,周 在此期间,徐某没有按照企业规定比较姜杰的报价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报价的情况下,代表岳阳林纸企业与姜杰签订了10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人民币173万多元,姜杰依然按约定周某现金回扣共计4万多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2、年8月至年4月,被告人姜杰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承诺根据合同总额的5%给予岳阳林纸企业采购部计划员徐某现金回扣,徐某不按照企业规定核对姜杰的报价和国内同类产品报价时,岳阳

,从年8月到年3月,被告人姜杰为了扩大橡胶制品等产品在岳阳林纸企业造纸事业6份的销售业务量,必须得到该事业部副社长陈某的照顾,自愿承诺按照该事业部业务量合同总额的5%给予陈某现金回扣 期间,姜杰按其约定多次给予陈某现金回扣共计3万余元。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4、从年4月到月4月,被告人姜杰为了扩大橡胶制品等产品在岳阳林纸企业造纸事业6份的销售业务量,向当时的该事业部设备技术人员张某1承诺按该事业部业务量合同总额的3%到5%给予现金回扣。 期间,张某1多次申报姜杰的产品购买,姜杰按约定多次给予张某1现金回扣共计2万余元。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5、从年到年4月,被告人姜杰为了扩大橡胶制品等产品在岳阳林纸企业造纸事业5份的销售业务量,向该事业部的设备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者欧某约定按该事业部业务量合同总额的3%到5%给予现金回扣。 期间,欧某多次申报姜杰产品购买,姜杰按约定多次给予欧某现金回扣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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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姜杰被告所在的河北省景县法律界人士发行了《调查判断意见书》,姜杰被告平时在社区内评价不良,犯罪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恨态度,社区矫正环境良好,对被告人姜杰进行社区

上述事实,如以下在审判中提出证据,有质量证明的证据,本院进行了确认。

,被告人姜杰户籍资料显示,被告人姜杰在犯罪时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2、根据案件证明,被告人姜杰接到岳阳林纸企业纪委的电话约定进行调查后,于年5月12日主动协助岳阳林纸企业纪委调查,当天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宣布监视居住。

3、《关于岳阳林纸()第7号文件中“企业事务会”名称的证明》的说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

4、劳动合同说明:周鸿承、陈某、徐某、张某1、欧某是岳阳林纸企业的员工。

5、衡水安康企业发行的说明资料说明:被告人姜杰依靠该企业业务员,向姜杰提供合同、增值税发票,说明姜杰和岳阳林纸企业业务提供金额的情况。

6、根据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年4月3日至年4月14日,周某、徐某、陈某等人代理岳阳林纸企业和衡水安康企业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其中周某与下属徐某签订合同的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642万余元。

7、根据证人周某的证词,与姜杰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在业务交流中,从年到年春节期间,多次收到姜杰约50万元的现金和一些礼物。

8、根据证人徐某的证词,年春节后,那两次领取姜杰的回扣,共计13400元。

9、根据证人陈某的证词,姜杰按合同总额的5%提出回扣,年7、8月收到姜杰的3万余元回扣。

10、根据证人欧某的证词,从年到年春节,姜杰给的回扣和礼物礼金约收到3万余元。

11、根据证人张某1的证词,从年下半年开始多次从姜杰那里收到现金共计约2万多元。

12、根据证人彭某的证词,姜杰是挂在该企业名称上的业务员,姜杰以该企业的资质做生意,企业根据姜杰的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13、根据证人赵某的证词,衡水安康企业的销售产品提供给岳阳林纸企业是姜杰拿到的。 这家企业开具的发票主要是比较岳阳林纸企业。

14、根据河北省景县司法局发行的《调查判断意见书》,被告人姜杰社区矫正环境比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15、被告人姜杰的供述和辩解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杰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职工回扣,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申诉的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杰自愿来案,可以如实供述其犯罪,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杰所在的景县司法局证明被告人姜杰有监督管理的合作条件,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 交了罚款)。

被告人姜杰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天内拿着判决书向河北省景县司法局报告,接受了社区矫正。

标题:“姜杰行贿岳阳林纸管理人员获刑2年半 周鸿承等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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