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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可靠地推进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者起草了制定《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并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向社会公开《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方法》关于编制修改的决定(意见征集稿)》,征求意见。 关于意见和建议,请在2009年4月24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向中国证监会反馈。

联系方法如下。

传真: 8610-88061281

电子邮件: sun_py@csrc.gov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

邮政编码: 100140

附件:

1、关于编纂《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证明

2、《关于制定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方法的决定(意见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证明

证券市场实行推荐制度的

推荐制度是为适应核准制的一些变化要求,在证券发行市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04年2月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是“推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实施推荐人资格管理,根据市场需要继续实施完整的推荐制度。 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推荐方法》),《推荐方法》共7章83条。 《推荐方法》的实施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的运营和可持续快速发展,提高上市公司新闻披露质量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形成市场主体各部门的职务、各责任、各风险局面。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二、创业板实施推荐制度的安排

根据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整体安排,考虑到创业板推荐机构和推荐代表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整体一致,推荐的大体、理念和复印件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创业板实行现在的推荐制度。 但是,考虑到创业公司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推荐制度的作用,加强市场的制约和风险管理,打算适当制定《推荐方法》,强化推荐人对创业板发行的责任,另一方面适当调整不适用于创业板的个别条款。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三、第一写文案

1 .考虑到创业板企业规模小、风险高,计划适当延长持续监督期,提高创业板企业的规范运营水平,促进创业板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计划在第三十六条中追加一项,作为第二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情况下,持续监管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三个完善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持续监管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当时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两个完善会计年度”。 这样的规定与主板相比,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然后,为了保持与第二项的联系,相应地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编制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主板上市的情况下,持续监督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两个完善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情况下,持续监管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一个完善会计年度”。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2 .为了进一步发挥推荐机构的持续监督作用,提高创业板企业的新闻披露质量,计划对推荐机构的发行者实施新闻披露跟踪报告制度。 在第36条之后追加1条,作为第37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在持续监督期间内推荐机构自愿指定行人公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开跟踪报告,本法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发行人临时报告中公开的消息与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资产管理、向他人提供保证等重大事项有关的情况下,推荐机构将在临时报告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网站上发表独立意见 ”。

3、适当调整对推荐代表的个别监督管理措施。 《推荐方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既适用于主板市场也适用于创业板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的暂行方法》要求推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发行专业意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行人的质量。 但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处于成长时间,业绩变动大,计划对《推荐方法》原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一点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年的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况下,对相关推荐代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这是基于创业板公司业绩不稳定这一特征的调整。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第36条第1款的编制如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主板上市的情况下,持续监督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情况下,持续监管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二、在第三十六条中追加一项,作为第二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监督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三个完善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持续监管的期间是证券上市当时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两个完善会计年度”。

“关于《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

三、在第三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情况下,推荐机构应在持续监督期间自愿向行人公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中国证监会网络

发行人临时报告中公开的消息与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资产管理、向他人提供保证等重大事项有关的情况下,推荐机构将在临时报告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网站上发表独立意见 ”。

四、将原来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顺延至七十三条第(二)款,写道:“公开发行证券,在主板上市年的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了50%以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方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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