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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黄荣昌会计师事务所:

你提出的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书和附件已经收到了。

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暂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 )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暂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 ) 及《财政部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延长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比较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日),由你接受的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00

"关于同意香港黄荣昌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07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仅限主送单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标题:"关于同意香港黄荣昌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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