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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的汉江涂布者终于等待上诉结果,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罪名还是非法经营罪,判处汉江涂布有期徒刑3年,胡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到目前为止,江汉区法院因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汉江、胡敏有期徒刑5年和3年,罚款共计320万元,没收了两人共计6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详见本报5月12日《一名民间贷款人的定罪途径》)。 7月8日下午6点左右,在看守所食堂的单间里,有会面的亲属在旁边 “一想起来心里就不平衡 汉江眨着眼睛,挥舞着右手。 “我从小就听别人说。 生意好几年没做坏事了。 舍不得吃。 舍不得穿。 结果……”然后是长时间的沉默。 相关迹象表明,最近的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的资金链越来越紧张,民间贷款相应地在各地变得活跃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温州5月300家民间监测点贷款发生额达到6492万元,各数据达到2003年1月以来17个月的最高点,部分地区民间贷款月利率最高达到18‰(即年利率20% )。 在此背景下,罪犯涂汉江的沉默意味深长 除了做生意外,平时还喜欢看情报节目,有时看书,崇拜中国古代的贤达。 这个高中毕业,卖啤酒离家出走的生意人说,他根据自己的理解想象他崇拜的对象,以近乎偏执的气质应对世界。 但是,现在只能在监狱里度过剩下的刑期 2002年9月24日零时,武汉市公安局在涉黑拘留 参加此案调查的有人收到了涂抹汉江的“涉嫌多种黑社会犯罪活动”的检查信,以比银行更方便的方式来借款人高利贷。 而且,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时,收容了一群流氓、流氓、刑满释放人,从事回收这一威胁、恐吓活动,让借款人写下了利息借款。 汉江涂说:“有些人借钱不想还,你想想办法吧。” 他说至今仍未能收回八百多万元的债务 有600万元的债权,曾经由江夏地方法院调解,但至今仍未收回 这个“江夏区知情同意”签名的告发书被送到了当时高位的杨世洪(前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汉市政法委员会书记、武汉市委常务委员)手中。 杨指示监察室 公安反应迅速,负责起草侦察4大队打黑的狱警,但据调查,检举信不真实 “实际上与黑色相关的诉讼后来是否(决定了)” 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说,根据检举信,一些恶性事件“事实上没有发现证据”。 这个事件后来被该局的经检所接手了 汉江涂抹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关押37天后,武汉市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由于指控证据不足,应该立即释放。 但是他很快被转移到别的地方,指控也从黑色转移到了经济犯罪 那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以“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罪”嫌疑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未获准 定性 “你认为个人不构成犯罪吗? “但是有领导的指示,有专家的法律意见、人民银行、公安部的批准,我们没有任何办法 据“ 消息人士透露,在涂抹汉江、胡敏的事件中起着最定性作用的是4份文件,2002年11月28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等人撰写的《涉嫌私自设立涂抹汉江等金融机构的初步法律意见书》,22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发出的《关于汉江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书信》和2003年4月8日公安部给予湖北省公安厅的《关于汉江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准》 马克昌对记者说,当时“武汉公安局侦察所的人”介绍了事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没有完全阅览文件。 结论是:“根据提供的证据,经过讨论,涂汉江等人被怀疑已经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罪名。 参加那个咨询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李希慧教授在电话里回顾说“后来江汉区法院在开庭前又咨询了一次”,这次他们提供的咨询意见是“非法经营罪更合适”。 2002年12月25日,武汉市政法委员会召开了研究会,参加者以公检法相关人员最多,专家咨询意见被认为是定性的第一依据 在会议上,后来二审法院武汉中院的刑二庭审判长提出:“本案不是付了多少利息,而是他从事这些金融业务,如果存在放贷行为就构成犯罪。” 根据“ 会议记录,到目前为止的当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经验处向公安部二局、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是“贺胜桥企业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机构,涂抹汉江个体名从事坏账业务也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后的“银瓣状【2002】874号”文的意见也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认定的“涂汉江……非法经营罪”书信,加上公安部与“批准”相关的“应该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的指示,事件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根据相关资料,武汉市公安局就汉江涉案报告的具体金额与之后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认定金额大不相同 武汉市公安局同年12月前后报告的金额为1.3亿元左右 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在该局内部的经侦探部门,同年6月其涉案金额也已初步确定为962万元 这反映在后来杨世洪印章加盖的《起诉意见书》中 法院最后认定的金额为907万元,前后有10倍以上的差距 争论 7月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武汉市公安局提供法律意见的麦克昌教授认为,此案应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项”,并对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和民间贷款的 “/h/”马教授没有明确表示应该重视“金额巨大”,但认为达到“数百万元”的事情,金额应该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也不需要金融机构的证言。 还有孙大午事件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阳光宪政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星水律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贷款的特征,与民间商法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合同自由、意志自治”的基本一致。 其次,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罪”,属于“确实出现在过去刑法中的“投机交易罪”和“流氓罪”之类的“口袋罪”,该罪在某种程度上违反刑法的刑法大致是“其他”项,模糊,定义不明。 张星水还对汉江涂布事件中的第一个法律依据《如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提出了意见 他认为这项法规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颁布的,第一是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降低金融风险 但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不是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本身,而是投资决定的失败 市场经济重视资源优化配置,银行优先获得金融资本不一定带来利润最大化。 现在世界公司和银行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银行可以像公司一样混业经营、多元化经营,公司也可以像孙大下午那样通过其他渠道直接获得货币资本,或者像涂汉江一样进行银行那样的资本运营。 现在强调金融特殊化有点过分,“民间贷款和融资”是普遍的现象,度过金融危机后,这项法规的一些规定似乎已经有点僵化过时了。

标题:【民间借贷者涂汉江的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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