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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只有3万储蓄,短短几年内购买自己的房间,向妹妹支付40万购买费用,每月的车贷也用“茶水费”……。

浙江嘉兴房地产企业10名销售员在某楼盘销售期间,共同使用事件现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售管理的职务便利和销售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要求客户追加“茶水费”6000元至48万元, 最近,浙江南湖法院一审公开了这起非国家职工受贿罪案件,10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监禁,有些被告人被缓刑。

【10名销售被判刑​ 向购房者索要上成千上万"茶水费"】

在审判现场花12万元以上可以买到热销室

年春节过去了,准备买房子的张先生看着房间。 到了3月中旬,她听说大楼很漂亮,就赶紧去柜台预约了。 但是销售员周某对张先生说:“现在没有房源了,如果购买的客人想转让的话,我在帮你,可能需要追加一点钱……”。 张先生原客人转让房子不应该加钱。 她并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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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周某给张先生打电话,通知现在一套房子的顾客转让,但需要追加12万元的改名费。 另外,必须向转让顾客支付张先生的12万元现金。 张先生想,加12万元就可以接受,于是在支付宝( Alipay )上完成了转账。 周后,张先生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了购买合同。 之后,被告人杜某拿了6万元作为销售经理,剩下的由被告人洪某、周某所在的销售团队分赃物。 这样,这栋楼的很多买家就像小张一样,通过涨价买了房子。 其中最高的买家支付了48万元的“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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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与销售勾结获利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重要人物。 年2月,他进入嘉兴这家房地产企业担任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渠道的衔接、大楼的推广拓客等业务。 在此期间,企业支付了杜某报酬,没有销售加薪。 年2月,由于企业的楼盘畅销,杜氏抓住了“商机”。 于是杜某向洪某被告、周某被告要求顾客“茶水费”,3人一拍即合。 他们还提出,“茶钱”只收现金,不发行收款证明书。 收到的“茶水费”杜某拿一半,剩下的由业务员和各自的队长分配。 这个分配方法大致持续了两个月左右,到了年5月,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爆,“茶钱”也越来越高,这时分配方法也发生了变化,违法收到的“茶钱”的60%分配给杜某,剩下的40%由其他人员 尝到“甜味”的杜某等人没有就此罢手。 杜氏解释说,他不记得自己收了多少“茶钱”。 杜某刚来嘉兴不到3万元的积蓄,领取“茶钱”,不仅自己买房,还付了妹妹40万元的购房钱,每月的车贷也用“茶钱”还了。 年7月,杜某某企业的主管听取了外部反映,开发的楼盘需要支付额外的“茶水费”,主管人员调查后立即报告了事件。 据企业称,杜某等员工在销售楼盘物业的过程中,未经企业许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收取“茶水费”的方法提高企业物业价格进行销售,对不收款的方法收取的“茶水费”直接坐下来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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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职工受了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件场所的销售管理者要求房源销售管理的职务便利和销售员要求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要求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其中被告人杜某要求人民币317 被告人孔某与索取人民币172万元有关,均金额巨大,其余被告人与索取人民币有关,分别为88万元至30万元,均金额较大,其行为均为构成非国家职工的受贿罪。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恨表现,南湖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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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注意。

作为销售员一定不能长期计划职业,遵守职业道德,贪图眼前利益。 一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取别人的财产,为了得到别人的利益,很可能构成侵犯管理制度、经济利益、公平权利等,构成非国家员工的受贿罪。

作为客户,要提高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别人的把柄绑架。 开发者、销售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收到“茶水费”、“指标费”、“内部住宅来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立即固定协议、转账证明书、收据或发票等有效证据,由区域协会、房地产市场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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