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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冰”个体破产制度

本刊记者/周群峰

. 6.15在总第951期《中国信息周刊》上发表

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首次出现。

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中,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不能个体。 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试验意义的“破冰”动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顿在《中国信息周刊》上称,2006年颁布的《公司破产法》因与个人破产无关的文案,称为《半部破产法》。 因此,业界内一直呼吁形成完全的个人破产法。 “这项条例在深圳的酿造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深圳经济比较活跃,个人信用也大规模,但个人长期也经常面临终身难以偿还债务的法律课题。 ”。 孙迎顿认为,现在无论是深圳的控诉,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先行考试的积极态度,深圳都有利于颁布该条例,“可以说该条例是天时地利人和的成果”

【个体破产制度首次亮相:这类人可以合法不还钱了】

解读“一次创业失败,终身欠债”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吕林是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第一推动者之一。

深圳摸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六年了。 年6月,深圳律协破产委员会主任卢林以深圳律协的名义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的建议书,提交深圳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

起草这份建议书是因为他长期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经验。 “深圳经济活跃,90%以上的公司是民营企业,但很多企业家做得不好。 ”。 他说深圳以个人破产的立法事业走在全国前面基本上是因为深圳市场经济发达,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商法要求更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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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份意见书的证明书上说,截至去年1月底,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商事主体达到329.8万户,其中个体经营者123.6万户,占37.5%。 除此之外,很多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时间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遇到市场风险时,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得不到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退出市场和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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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认为,只要有公司破产条例和个人破产条例,就能对经济整体的快速发展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 他根据《中国信息周刊》,《公司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后的剩余债务可以免除,但债权人可以追究其他保证人的经济责任。 一般来说,破产公司的贷款银行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层以及朋友等签订保证合同。 但是,破产重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保证责任无法免除,很多人引起了“一次创业失败,终身借款,甚至牵累别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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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鲁林接触的例子中,经过破产重整,深圳某药企再生了。 但是,很多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创始人的相关财产等。 这个创业者不想继续经营该公司,不得不卖掉该公司。

另一个视频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尽管公司倒闭后通过重组使公司复活了。 但是,他还被法院限制了费用。 有时从深圳去地方谈论合作,其他人可以坐高铁和飞机。 他只能坐20或30个小时。 “这种现象不是案例,而是希望在制定个人破产法后,能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消除后顾之忧。 ”。 多家深圳公司的房子告诉了《中国信息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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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吕林的这份建议书,一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为,当时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等不完善,颁布该条例的条件不成熟。 但是吕林认为深圳在2002年建立了比较成熟的个体征信体系,而且西方一个国家在100多年前制定了个体破产法。 他说:“我们现在比他们当时的情况还不成熟吗? 即使不成熟,登场后也会迫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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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该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计划。 但是,这几个事项当时没有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深圳的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开始长期搁浅。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加速退出完全市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讨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同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支持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充分利用深圳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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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的时机成熟了。 今年4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保护“诚实不幸的债务人”

林先生向《中国情报周刊》传达了深圳这条条例重视保护的是怎样的“诚实不幸的债务人”。 他们在创业途中出现债务危机,不隐瞒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申请破产。 申请通过后,会免除一点债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实承诺书、破产经过证明书、收入证明书、社会保险说明、纳税记录等多种资料。

关于在深圳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理由,孙迎顿表示,有些人是深圳户口,但在深圳没有工作,这样的人在外国借款后无权来深圳申请破产,“设立社会保险门槛是这样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份意见书的证明中表示“个人加入社会保险连续三年”是因为深圳作为移民城市,考虑到实际居住人口远远超过户籍人口,所以应该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 通常,在加入社会保险3年后,相关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消息基本上是完整的,而且证明对特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发生“深入避免借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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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书中提到的债务人可以申请豁免的财产。 包括债务人及其赡养者的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的生活费用。 为职业的迅速发展而必须保存的物品或者对合理的费用债务人有特别纪念意义的东西等。

其中,“职业快速发展需要保存的物品和合理费用”,鲁林和一些专家参加了多次。 他比如债务人住在深圳的家南山,但在盐田工作,每天开着便宜的二手车上班。 这时,如果这辆车也被法院强制拍卖还债,他的偿还能力就会更弱,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将败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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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务人的申请,深圳这次设立了“三年考察期”。 “债务人忠实申报财产,按照诚实信用大体上积极移交财产处理,履行义务,不遵守相关行为的限制决定,就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宣告破产三年后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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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年的考察期间,债务人在移动、个人支出、购买不动产、车辆、孩子的学校受到很多限制,职业资格也受到限制。 “在3年的考察期间内,如果债务人被发现隐瞒资产的行为,则免除,对其余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的嫌疑变得严重。 》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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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期的设置也出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法中。 例如,美国规定7年,香港规定4至5年,深圳条例草案如何规定3年?

孙迎顿说,实际上是3~5年,其中2年在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产业和产品的反复速度也比以前快了很多,为了让创业失败者尽快融入社会,重新启动自己的智慧为社会做贡献,3年可能是比较合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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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老赖”,也防止滥用

条例制定后,恶意讨债方便吗? 也是舆论关注的话题。

孙迎顿说,在申请破产前的三年里,所有债务和资金往来的消息都被提交到法院,可以判断其中是否有恶意债务、恶意逃亡的可能性。 他认为,该条例正式制定后,如果切实执行,将对莱先生以申请破产的方法防止逃避债务的行为构成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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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林说,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逃避“老赖”的恶意借款,还能起到防止这种行为的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债务人必须自行申报财产清单,律师、会计师、审计判断者等专家调查验证财产,与个人信用判断、破产恢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境环境系统的制度设计是正直的人 因为他们一旦作弊,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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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规定,除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单独或共同向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孙迎顿介绍了50万元的门槛设置。 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位专家认为通过对深圳当前经济快速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这一数据可能已经无法完全偿还。

孙迎顿告诉《中国信息周刊》,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调整50万个门槛。 此外,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例如,法院在了解贷款关系、资产和公司情况后,法院有权不受理此案。

吕林在《中国信息周刊》上表示,一般债权人没有动力申请债务人破产。 因此,有些国家在个人破产法中直接删除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深圳条例设置50万元门槛也是为了限制债权人的恶意申请,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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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追踪的难题

深圳第一次吃螃蟹会遇到那些难题吗?

卢林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 随着个人财产分布更加多样化,例如家庭信托、存款被置于国外的情况,有点自然人的财产流向、收入申报还不清楚,财产的确定和验证很困难。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越来越频繁,可能有助于形成有联动互通机构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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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广群对《中国信息周刊》表示,将财产转移到国外等情况不是难以查询的问题,而是难以处置的问题。 由于法院的查询渠道多,力量大,债务人通过转账手段,向海外汇款资产的话,也可以调查转账记录。 债务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财产,很难查询下落。 但是,不影响法院认定财产下落不明、财产不明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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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关于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法院的查询业务是公开、公正的,不要只调查某一时刻的状态,而要查询债务人的持续财产变化状态。 查询结果和结论,也要书面回答有关人员。 此外,在整个社会建立信用机制,提高失信的责任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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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审判结束后,有两种可能性:其中之一是,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但是,省高院审判不行吗? 其二,当事人的债务关系不仅在深圳,如果在其他省市法院起诉,会优先于深圳条例吗? 孙迎顿告诉《中国情报周刊》,这两个问题将由后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妥善解决,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确定管辖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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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受访者认为条例落地后可以帮助“正直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更健全,从而优化深圳的经营者环境。

孙迎顿也相信这一点,期待“深圳先试试,如果运行效果如预期,作为全国性法律宣传的时间也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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