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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审判文件网宣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公司专营分店副行长倪峰元上诉,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科峰,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公司专营副行长,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 因犯非法贷款罪,于年8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服刑期间于年10月22日解除,现关押在杭州市看守所。

【被判无期徒刑!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银行资金40亿】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科峰等自己管理的空壳企业发行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票据骗取银行资金13亿余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经济损失9亿余元。 倪科峰等人还采用私人刻印,假冒民泰银行瓜沥分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票据,重新粘贴到后手银行,发行公司骗取银行资金共计29亿多元,损失14亿多元。 镍科峰受审后建立了常规功勋,特别是骗取巨大的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因此其个人犯罪所得达到11亿余元,大部分犯罪所得没有退出,原判没有给予轻惩,符合法律规定

【被判无期徒刑!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银行资金40亿】

本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协助被告人倪科峰发行没有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票据,利用或伪造银行负责人的身份,用私刻的银行印章打折,重新贴在出资银行上,骗取银行资金,金额 被告人倪科峰又与他人合谋,他人发行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票据,谎报其利用或银行负责人身份,用私刻的银行印章打折,然后贴在出资银行上,欺骗银行资金,金额特别巨大,对银行有重大经济 倪科峰立功,但其犯罪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被告人倪科峰及其辩护人定性提出的异议和要求从轻判决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用。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倪科峰犯有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了个人财产。

标题:【被判无期徒刑!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银行资金4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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