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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其中删除了“超生即辞职”法规,将多个“计划生育事业机构”变更为“卫生事业机构”。

12月9日,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道,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编纂和废除部分市政府规则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删除了原来的《规定》第27条、第28条。

修改前,该《规定》在第27条中确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乡镇集体公司,必须对其超生员工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录用合同。 超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截图。


修订前《规定》相关措施的截图

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制定了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机构对其超生职工给予排斥处分的规定,国家职工超生通过法律、超生 决策还降低了社会抚恤金征收的标准。

【广州计生条例多处撰改 删除超生应开除等条款】

在这次的修订中,这个“规定”删除了以前规定的以上条款,改写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

年5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在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地方立法中的“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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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向提名建议书上记载的7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其证明情况。 截止到2011年11月末,7省修改了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废除了“超生即辞职”法规。

《决定》还将《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卫生计划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机关”

具体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计划生育手续的情况。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钱、扰乱罚款、摊派时没有正当理由,不为满足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进行再生育批准时挪用、快照、阻止计划生育奖励、抚恤金时。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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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删除了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计生”,将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计划生育事业机构”变更为“卫生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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