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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税制,提高立法的公共参与度,广泛聚集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加工、进口征税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纳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费用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按照本法所附的《消费税目税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三条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征税用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费用税。
纳税人没有自行对外销售征税用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费用税。
第四条费用税通过执行从价税计算、从价税计算或从价税和从价税的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根据执行量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分配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分配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用品时,必须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应税用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的销售额、没有单独计算销售数量或成套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用品时,从高适用税率开始。
第六条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支出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等价报酬,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征税用品,用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自己对外不销售的应税费用品,没有根据纳税人销售的同类费用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的同类费用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配置计税公式,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税。 构成计税价格= (价格+利润)÷(1-比例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税金的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配置计税价格= (价格+利润+自有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费用用品根据受托人同类费用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费用品售价的,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配置计税公式,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税。 构成计税价格= (材料价格+加工费)÷(l-比例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税金的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配置计税价格= (材料价格+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分配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费用品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配置计税公式,根据价格计算方法计算税。 构成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税金的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配置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分配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费用品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较低,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决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费用用品,委托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费用用品的,允许缴纳的费用税按规定扣除。
第十二条购买的应税用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用品的,符合下列情况的纳税许可按规定扣除。
(一)烟雾生产烟草的;
(二)爆竹、烟花生产爆竹、烟花
(3)用杆头、杆身和球棒柄生产高尔夫球杆时
(四)木制一次不重复筷子生产木制,不重复筷子
(5)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
(六)由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7)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
(八)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由葡萄酒生产葡萄酒
(十)高级化妆品生产高级化妆品的。
除第(6)、(7)、(8)项外,上述扣除许可的情况仅限于进口或向该税目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费用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必须凭合法有效的证明书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征税用品,免除费用税。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除或减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十五条费用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费用品的费用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理征收。
海关必须向税务机关共享受托代理征税的消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消息。
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征税用品的消费税计划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期根据下列规定明确。
(1)纳税人销售应税用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领取销售金,或者先开具取得销售金证明书的日期收据,是开具收据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费用品时,除受托人体外外,受托人在向委托人交货的时代收取代纳税金,纳税义务的发生时期是向受托人交货的当天。
(三)没有对外销售,个人征税用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转移货物之日。
(四)进口应税费用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期是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消费税纳税人根据下列规定明确。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支出品和个人应税支出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费用品的,除受托人体外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费用税。
(三)进口应税费用品时,必须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单独决定的一定计税期间内纳税的,可以在下一税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季度或半年为一个计税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以10天或15天为计税期间的,从到期日起5天内预付税金,从下个月1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结算上个月的税金。
扣缴义务人交税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间按照前两个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必须在海关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纳单之日起15天内缴纳税金。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实施消费税改革考试,调整消费税的税、税率和征收环节,考试方案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和快速发展改革、工业和新闻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必须建立费用税新闻共享和职工合作机制,加强费用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废除了。
附件:消费税税率表
消费税扣除率表
附件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费用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证明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业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费用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在证明如下。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开始,选择烟草、酒、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的历史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修改了《条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1994年到年,国内支出税累计征收105,176亿元,其中每年征收10,632亿元。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中共中央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支出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级支出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年开始 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的要求已经执行,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支出税法,有利于制定完整的支出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度,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继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 消费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经历了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改革、年以来新的消费税改革等几项重大制度调整。 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因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 因此,《征求意见的原稿》整体上维持着现在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
(二)在法律草案中体现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复印件。 为了充分体现改革的成果,结合现有的政策和征收管理实践,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副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使《条例》上升为法律。 第一根据征收环节的变化,结合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现的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单。
(三)根据消费税限制的优势,允许国务院调整税率。 消费税调整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的调整功能。 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政策、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支出水平的一些变化等因素,用照相机调整支出税率。 因此,《征求意见稿》设有征收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的需要,在消费税法上设置连通性条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和地方所得区分改革的要求,推进后移费用税部分费用品征收环节等费用税改革事业。 这些员工需要考虑消费税立法后继续,依法允许国务院组织实施相关考试。
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一复印件
(一)关于纳税人。 《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加工委托、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 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考虑到批发、零售增加、生产、批发、零售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综合了相关概念,统一表达了中国国内销售、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体(第一条) (第3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 《征求意见稿》继续采用《条例》的方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法明确消费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确定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 (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求意见稿》继续《条例》的现行规定,为了不使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说:“根据消费税执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量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税金计算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4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 《征求意见稿》继续兼顾《条例》不同税率的应税费用品销售额分别计算的规定。 (第5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条例》中销售额的定义。 也就是说,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支出品得到的与之相关的等价报酬,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用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时,必须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6条)
《征求意见稿》继续了《条例》关于个人应税支出品、应税消费品加工委托、进口应税支出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为了统一前后的概念,将《条例》中的“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 (第7条、第8条、第9条)
(五)关于扣除政策。 《征求意见稿》继续采取委托《条例》征税支出品加工回收的扣除政策,按照现行政策确定购买征税支出品的10项扣除政策,烟草、爆竹烟花、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床、成品油、啤酒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六)关于减税。 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继续向《条例》纳税人出口征税支出品,免除消费税的政策。 并根据消费税政策控制的优势和税收政策实践,国务院规定了消费税的免除或减税,确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期。 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的“纳税人生产的征税用品,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分规定。 即“纳税人销售应税用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领取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货款的证明书的当天。 先开收据是开收据的日子”。 补充和完善了应税用品、个人应税用品、进口应税用品等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结合征收管理实践,补充《征求意见稿》中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 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较低,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继续表达《条例》的消费税征收主体,确定海关必须向税务机关共享受托代消费税的消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消息。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继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场所、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实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深化,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频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天、三天和五天”三天的计税期,追加“半年”的计税期。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确定需要增加消费税共治条款,相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的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持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与增值税法草案基本一致。 (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考试。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地方税体系、中央和地方所得区分改革的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现,对国务院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特征 (第二十条)
标题:【财政部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15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