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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25日发布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向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发出警告函。 警告信息显示,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私募业务在内部控制管理、私募管理业务中有重大失职,未能履行职责,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消息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的相关基金文件数据未妥善保存,无法确认该文件数据的一部分发生了3起违法行为。

【青岛圆融投资吃监管警示函 私募发行管理严重失职】

以下是原文。

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

最近,我局对你们企业私募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计。 经过调查,你的企业有以下问题。

(1)你的企业因内部控制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履行职务,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义务。 你的企业方便国鹏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发行私募基金。 你们企业发行的私募基金青岛日元融国鹏盛世1号合同型私募基金、青岛日元融国鹏盛世2号合同型私募基金的实际招聘、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新闻披露的员工都是国鹏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从事的。 你的企业没有实际管理这些基金,无法确定投入的基础资产。

【青岛圆融投资吃监管警示函 私募发行管理严重失职】

(二)你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消息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 调查结果表明,你们企业的实际工作地点不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注册地;注册的高级管理层朱鹮、任顺英、谢朝晖实际上没有履行职务。 关联的财务报告没有及时更新。。

【青岛圆融投资吃监管警示函 私募发行管理严重失职】

(三)你的企业没有妥善保存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合同型私人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合同型私人基金相关资料,不能确定这部分资料的下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在采取对你的企业出具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本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券监督局

2019年6月12日

标题:【青岛圆融投资吃监管警示函 私募发行管理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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