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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财务收支证明,作为从事通常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商业活动的重要证明。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有增值税发票就能说明交易关系确实存在,不重视其他交易证明的收集、保管。 那么,如果只把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吗? 法院龙法官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卖方只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退税资料,说明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方不同意的,卖方提供其他证据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习性是以普通发票为支付证明书,买方说明用普通发票履行了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 该司法解释规定,迄今为止,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修正当事人之间认为合同关系及收据方收到货物的证据的观点,不能单独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退税资料作为标的物交付、货款支付的证据,当事人的约定
龙法官警告说,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表示当事人之间实际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和领取。 当事人为了说明有真正的交易关系,必须提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英镑超额单、收货证明书、配送证明书等其他证据。
新闻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龙健美潘文杰
标题:【只有增值税发票,能否说明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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