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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英语教师刘伶利因癌症被学校开除,最近迎来了转机。 据说8月22日上午,该学院提交了文件,恢复了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总额7.2万元的补偿方案。 那天晚上,该学院又向刘伶利家族公开道歉。
由于我不能接受被学校开除的解决结果,刘伶利观察到去年5月向学校所在地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排斥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遗憾的是,刘先生被判决了,但因病去世,一直等到学校自主执行法院的判决。
我国自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已确定授权人民法院对延期、拒绝或妨碍执行的人,可以进行“训诫、具体悔恨,或者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比上述“老赖们”的强制措施不太明亮,所以让社会公众体会到“执行难”。
刘伶利的遭遇也同样如此,虽然赢了官司但没有执行,最终有纸的判决,但没办法病逝了。
法国著名学者米歇尔·胡科在《规则与惩罚》一书中指出,法律对公众比较有效的规则训练不是处罚的严厉,而是确立处罚的必然性,即让民众在思维意识中建立“违法必受惩罚”的心理联系 在法治已经成为核心政权理念的背景下,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配置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研讨会”上表示必须在2~3年间基本处理执行难问题时,现实中刘屈利等生效判决
如果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很明显,执行是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最后重要环节,能否实现生效判决,它是否能及时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它是全社会尊重法律,依法行动 因此,刘演员因癌症被学校开除,不能等到判决被执行的悲剧,不应该停留在赔偿和道歉上。 我们必须通过这场悲剧,期待人们看到现在司法程序中的无能,使执行机构更及时有效地采取法定强制措施,不要让能够推动、拒绝或阻碍执行的人放弃心理。
另外,对于劳动争议,我们也说这不是执行痛苦等判决的唯一方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可以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偿还者、劳动报酬偿还者、其他情况紧急的情况”先执行。 这项规定设立之初的目的同样是降低违法行为的损害。
小刘患癌症期间被学校开除,对于这种明显的违法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小刘向劳动部门求助过吗? 你先向法院申请过执行吗? 如果刘伶利先生曾寻求帮助,她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 如果刘伶利没有求助,理由是什么? 她不知道是有上述法律规定还是有其他理由?
刘先生的悲剧的出现,不仅反映了生效判决受到尊重而未被执行的孤立问题,其背后也可能反映了一般的法律事业、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的积极政治履行等一系列缺失。 我相信在任一环节中,如果“违法一定会受到惩罚”,就能尽早解决刘伶利悲剧。
(作者是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标题:【【工事公议】从患癌女教师被开除案看处理执行难的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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