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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的安全大于天。 康美药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康美药业”。 600518.sh )生产的菊皇茶涉嫌违法添加行为,受到了很多药监部门和法院的连续处罚。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得判决书,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康美药业生产的普通食品菊皇茶涉有违法添加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该产品

另外,记者说,今年1月,其他法院也对康美药业作出了同样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许多药监部门对当地销售上述“菊皇茶”的销售商进行了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需求,在发布新闻之前,康美药业没有做出具体的应对。

非法增加

根据公开资料,年康美药业在广东首次推出袋装菊皇茶,具有降火的效果。 年,菊皇茶迅速发展为袋装、铁罐、盒装、pet四种。

记者说,现在菊皇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但市场表现没有可以纳入范围的亮点。

但是,一般食品菊皇茶卷入了与违法添加有关的风波。

根据广州市中院判决书,原告孙先生于去年9月28日在被告绳海新闻技术(上海)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绳海企业”)经营的“一号店”购买了被告康美药业生产的菊皇茶40箱。 孙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莲芯及莲子芯精华关于一般食品原料问题的书信》《卫阀监督函( 2008)858号》的规定,“莲子芯”没有食用安全说明不能添加到一般食品中。 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食品以外的原料,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诉诸法院。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的信,莲芯提取物的成分不明,应该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方法》综合评价安全性等资料后再明确。 涉案产品的原料中含有莲子中间蓝绿色的胚芽(即莲子芯),必须经过安全性审查,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纽海企业作为销售经营者,在进货中必须履行自己的检查义务,在销售中必须履行一定的观察义务,但应该被视为属于经营不履行上述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原告要求绳海企业被告以销售者的身份返还货款,康美药业被告以生产者的身份赔偿货款的10倍,依法有根据,本院支持”。 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绳海企业返还原告款项792元,康美药业赔偿原告7920元。

连环惩罚

据本报记者介绍,根据与康美药业有关的菊皇茶包装,产品的原料是冰糖、胖海、菊花、甘草、枸杞子、橘皮、莲子心,生产许可证为qs445214020027,保质期为24个月。 产品包装没有健康食品的批文,发现是普通食品。

事实上,许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销售菊皇茶的当地销售商给予了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文件,年11月27日,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投诉人刘先生表示,青岛国风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李村药店销售添加中药莲子芯菊皇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年4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销售菊皇茶的经销商实施了行政处罚。

2008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质量检查总局办公厅“莲芯、莲子芯精华是否成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信”,表示莲芯中含有很多生物活性物质,在中国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说明 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楚的,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方法》综合评价安全性等资料后明确。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年9月30日,农业部新闻公布了答卷,按照“绿色食品替代茶”( ny/t2140-)的标准,“替代茶”的定义为“果实类替代茶是柠檬、枸杞、莲子心……”。 这里的“莲子心”是果实类替代茶,也意味着去除莲子心,不是唯一的中间。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 ) 51号】,莲子是药同源物质。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年10月8日,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申请公开政府的消息,原卫生部办公厅《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一般食品原料问题的来信》《卫瓣监督书( 2008 ) 858号》中,莲子芯在中国作为单独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

大参林,平民卷入其中

在广州,使用维权的人也对普通食品康美药业菊皇茶发起了法律“狙击”。

据记者透露,去年10月20日,当事人张先生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企业”)的第180分店购买菊皇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年6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参林企业分行将款项返还原告,支付了10倍的赔偿金。

7月14日,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也支持了张先生起诉大参林企业分店的需要。

平民大药店连锁广东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平民企业”)也销售菊皇茶产品,因此被另一位客户朱先生告上法庭。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平民企业作为销售者,不能履行慎重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为了损害客户朱先生的合法权益,向平民企业返还货款,支付货款的10倍赔偿金

该案一审判决后,平民企业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院上诉。 广州市中院审判认为,根据双方的指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向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也可以添加以前传达的食品或中药材的物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前传达的既是食品也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制定并公布。 ”。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广州市中院表示,涉案产品中添加的莲子芯是中国药典中记载的中药材,没有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食品和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原审认定涉案产品是因添加莲子芯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充分,在本院确认。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判决书规定,涉案菊皇茶产品违反上述法定标准,依法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采用平民企业的上诉理由。

7月18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到新闻发布时,大参林企业和平民企业两个企业都没有回应本报的采访要求。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自我诊断、公众投诉通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等方法,知道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是不安全的食品时,自主召回。 食品生产者必须自主召回不安全食品,不自主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下令召回。 第十三条规定,食用后可能已经或者造成正常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道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始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现在涉嫌非法追加的菊皇茶产品被下架或召回吗? 对此,康美药业也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要求。

标题:【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因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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