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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发出460页判决书,对广州新中国大厦事件作出判决。 其中,宋志永犯组织,以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伤害罪,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一审判处数罪和徒刑10年,罚款3000万元。 陈文元等19人被判处6年7个月徒刑至1年5个月27日。
新中国大楼事件曾经使政府负担了20亿
新中国大楼位于广州市人民北路和十三行路的十字路口,是目前国内数一数二的服装批发市场,大楼内各几平方米的小房间,每月可达到10万元或几十万元。 但是,该大楼因广州最大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415”暴力冲突事件、幕后老板潘维曦卷金7亿元逃到香港等受到社会关注。
1994年12月31日,潘维曦建设、实际控制、建设并销售新中国大楼,将尚未关闭的新中国大楼从负2楼到第20楼全部作为服装批发市场开设。 1999年9月,广州最大、涉案金额达到150亿余元的公共存款事件,潘维曦卷金7亿港元逃亡香港。 “新中国大楼”的烂尾巴,600名业主得不到租金,无法保证,无法取回20亿美元的资金。 因此,广州市政府希望成立职工集团善后,通过收取楼宇租金,找回迄今财政垫付存款的20亿余元。
但是,潘维曦在香港远程指挥,所以通过宋志永实际控制新中国大楼,签订阴阳合同,上缴少数资金,很多资金以“感谢金”等形式被陷阱送往香港。 年7月,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金穗丰企业)通过公开出售,接管了新中国大楼整体的项目,但在广州“415”暴力事件爆发之前很难进入大楼运营。
据检察院方面透露,在这一新中国大楼系列事件中,潘维曦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非国家员工行贿。 年末,被捕受审的潘维曦在海珠法院受审,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犯罪。 年9月,潘维曦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名,非法吸收受贿罪和公众存款罪,判处数罪和徒刑16年。
年4月21日,海珠法院开庭审理了以宋志永为首的新中国大厦事件。 法庭认为宋志永没有认罪,在“415”暴力事件之前没有参与阴谋,这个暴力事件是突发事件。
“隐性”暴力的威胁明显是“软暴力”很强
昨天,海珠法院一审判决由宋志永行为组成组织,指导黑社会性组织罪,强制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处罚宋志永数罪,判处徒刑10年,罚款3000万元。
根据判决,“415”事件由广州市荔湾区法院集体作出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判决,宋志永领导的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以培养组织成员、扩大组织势力 在此事件中,“隐性”暴力威胁明显,“软暴力”程度强,是有组织“多次进行”的违法犯罪,具有黑社会组织行为的特征。 另外,判决从非法控制等情况详细说明了。
根据判决,被告人陈文元强迫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他人服务,对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利用情节严重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拥有本公司的财产 判处徒刑六年七个月,罚款三万元。 判处陈炳坤六年徒刑,罚款一百万元。 崔双意、邹德良等判决分别判处3年至1年半监禁。
一审判决后,金穗丰企业宣布尊重海珠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对维护新中国大厦服装批发市场的安全、推进中大楼的确权、拆迁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整理和处理,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 金穗丰企业还将此判决与宋志永犯罪集团年5月以前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比较,只是追究刑事责任,金穗丰于年7月购买了新中国大楼整体项目后,恶意签订租赁合同,用黑社会暴力手段控制大楼的铺垫,控制大楼租金的 由于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尚未参与,该企业认为保留继续追究宋志永集团刑事、经济责任的权利。 (记者张淑玲)
标题:【广州新中国大厦案主犯获刑10年 曾致政府背20亿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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