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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真的不是我花的。 我不能还这笔钱啊。 ”最近,在新法院第二审判庭上,中年男性一直在哭。
原来,陈某和刘某从小就是玩伴,陈某家开了修理店,生意兴隆,刘某的生活比较艰苦。
年,陈某想扩大修理厂规模,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必须提供保证人。 他找到了刘某,刘某在保证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修理厂扩大规模后,没有盈馀,赚了10万元,反而负债了。 陈某被银行起诉送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债务,刘某对陈某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一些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由于自己没有代偿能力, 当事人明明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有侥幸心理,不要轻易在保证书上签名。
标题:【男子为朋友签贷款担保书被法院判决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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