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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同命异价”应该是统一的动作

12月11日,湖南省第一起“同命等价”汽车事故案被判刑。 根据郴州市永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根据新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得到了伤残赔偿金7万多元,不是旧标准的2万多元。 这不是孤例。 最近,安徽、陕西、河南等多个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开始了统一试验。 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异价”现象将成为历史( 12月23日《新京报》)。

“告别“同命不同价”彰显法律面前所有人平等”

告别“同命异价”早就是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

2004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划分。 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基于两点。 另一方面,民事赔偿正如相关专家所说,限制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或履行)能力,赔偿义务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法院也没办法。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保护规则,不是法律不严密的问题。 另一方面,城乡快速发展不平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的保险意识不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商业保险,也不利于受害者的赔偿权利保护。 一句话,人身损害赔偿采用城乡二元标准,兼顾了受害者和侵害者双方的利益。

“告别“同命不同价”彰显法律面前所有人平等”

当初对人身损害赔偿采用城乡二元标准,有充分的法律考虑,但十几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人文关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流动等多方面的考虑。 例如,人生平等,生命不贵贱,城乡“同命不同价格”引起许多不平等现象,是对农村生活者的典型制度歧视,特别是同样的事故,受害者有城乡生活者时,赔偿额差别很大。 另外,全国基本实现户籍城乡一体化,都注册为居民户口,没有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二元标准也是靠不住的。 而且,在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多个农村生活者来城市谋生、定居或学习,根据城乡户籍判定收入,计算赔偿额,已经不太合理了。

“告别“同命不同价”彰显法律面前所有人平等”

因此,消除歧视性待遇,结束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异价”,在法律面前表明人人平等,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强烈的声音。 近年来,即使一点点做法院,也在进行“同命同值”的探索。 合肥市中级法院每年提交文件,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很多人伤残/死亡,受害者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但是,如何举证在镇上住了一年,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实际上很难执行? 这种有条件的“同命等值”其实不彻底,不是公众真正想要的结果。

“告别“同命不同价”彰显法律面前所有人平等”

这次,很多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使用统一标准,真的是告别了“同命异价”。 2019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快速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确定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期待这样的“同命同值”能成为全国统一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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