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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省(区、市)财政厅(局、委) :

经国务院批准,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愿偿还。 为了加强对年地方债自愿自我还原试点事业的指导,我们制定了《年地方债自愿自我还原试点方法》。 现在请你们印刷,并据此执行。

【财政部发布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10省市试点】

财政部

五月十九日

附件:

年地方债券自愿自我还原试验方法

第一条建立规范化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加强对年地方政府债券自愿自偿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债务偿还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愿还是在试点地区国务院批准的债务规模限度内,自行组织当地区政府债券的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机制。

第三条试点地区发行国债实施年度发行额管理,年度发行债券的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债务规模限额。 年度债务规模限额在当年更有效,不得结转到第二年。

第四条试验地区发行的国债是账本式固定利率附属债券。 年国债期限为5年、7年、10年,结构比率为4:3:3。

第五条试验地区按照市场化大体发行国债,服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

第六条试验地区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试验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信用评级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大体开展信用评级业务,遵守信用评级规定和业务规范,及时发表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试验地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的基本消息、财政经济运行以及债务状况等。

第九条试验地区的报道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大体上不得有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试验地区建立了当地政府债券销售团,销售团成员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还能力或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督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试验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与政府债券销售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兑人可以书面委托试验地区的分公司代理商签署和履行债券承销合同。

第十二条试验地区可以在政府债券销售商中选择主要销售商,主要销售商为试验地区提供债务定价、登记管理、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试验地区应当以同期限的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和市场利率为价格标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法明确债券发行利率。

承销是指试验地区和主要销售业者协商债券的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销售业者(包括主要销售业者)提出债券的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和承销额),根据市场化大致明确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各销售业者的债券的承销额

招标是指试验地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投标系统,要求各承兑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债券的投标额和投标利率,并按照利率从低到低的顺序大致明确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各承兑人债券的中标额的债务发行机制

第十四条试验地区采用承销方法发行国债,制定承销规则,确定承销方法,基本上等,单一销售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得超过各届债券发行额的30%。

第十五条试验地区使用招标方法发行国债的,必须制定招标规则,确定招标方法和中标大致上等,单一销售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各届债券投标额的30%。

第十六条试验地区必须加强债务发行价格的现场管理,确保债务发行价格的过程公平、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七条试验地区债务定价结束后应当通过中国债券新闻网和该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的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试验地区政府债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管理,债券发行结束后,必须立即在全国银行间债市、证券交易所债市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试验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试验地区国债会计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国债财政总预算会计方法》(财库[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试验地区负责偿还债券。 试验地区要建立债务保障机制,统一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利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债务责任,维护政府信用。

第二十二条试验地区应当立即向财政部申报当地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新闻披露、销售团的成立、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 国债发行兑付中发生重大事项的,立即向财政部报告。 年度发行结束两周内向财政部提交债券发行情况。 地方国债的发行利率与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同样低于等待偿还国债的收益率的,必须在债券的发行状况上进行要点证明。

【财政部发布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10省市试点】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印刷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印刷《年地方国债自愿还原试验方法》的通知)

标题:【财政部发布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10省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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