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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大河报》6月8日报道,自去年4月25日法庭宣判无罪以来,6月7日,李怀亮再次来到河南平顶山中院参加了赔偿听证会。 这次,李怀亮重新改写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增加到了380万余元(至今为379.67万元)。 然后,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道歉的请求。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事件被公安机关批准。 之后,这个案件经过了3次一审判决,但判决由于事实不明,因证据不足而被上级法院再审。 2004年,平顶山中院约定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尽量与家人判处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事件,以免访问受害者的家属。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据《法制日报》4月25日报道,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未公开审理李怀亮故意杀人案件,依法判李怀亮无罪,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释放。

2001年8月2日晚,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的13岁少女郭某在村北沙河堤被杀害,该村李怀亮被列为嫌疑犯。 8月5日,李怀亮被捕,被刑事拘留被捕。 在公安机关的搜查阶段,李怀亮先后供述了10次,其中前2次没有供述犯罪事实,从第3次到第8次有罪供述,第9次以后推翻供述一直持续到现在。 李怀亮说,他的有罪供述是警官的酷刑和引导。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明,公诉机关缺乏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一是公诉机关提出的现场调查记录、尸检鉴定及物证鉴定意见,只需证明郭某的受害情况或物品系郭某的一切。 二是李怀亮审判后供词不稳定,有罪供词前后矛盾,侦查人员未关押在规定拘留所,有审判情况。 因为这个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事件的依据。 三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怀亮和监狱室三人的证词,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搜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只能证明李怀亮身上有血迹,这个伤口不是那次犯罪后扔尸体留下的。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京华时报报道,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后,死者郭氏的家人完全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因此连续两天去平顶山政府索取。 关于受害者家属,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说,与当地党委、政府合作安抚,从事经济救助工作,正确引导受害者家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需求。 5月11日,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说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李怀亮的无罪判决生效,法院通知李怀亮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检方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的严重犯罪嫌疑,此案与赵作海事件本质上不同。 但是李怀亮被判无罪,意味着12年前的杀人犯还没有被处罚,公安机关再次立案搜查,尽最大努力逮捕真凶。

据《大河报》6月4日消息,6月3日,李怀亮正式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根据申请书,李怀亮提出379.6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有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平顶山中院正式立案了这个。

根据前述《大河报》6月8日的报道,在6月7日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道歉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法院消除对李怀亮的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对此,顶山中院赔偿办公室的许道印主任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中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向李怀亮及其家人表示道歉,希望李怀亮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说,他希望法院能提交书面道歉书。 许道印说,与相关领导人研究后再回答。

与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名代理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方法、金额、项目可以协商,许道印将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 李怀亮和家人和代理人商量后同意协商。 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与法院有关部门协商进行信息表达后,将另行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情况之一,造成人的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对受害者的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恤金。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年5月9日,杀害该村民在监狱服刑10年以上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在受害者赵振午睡突然回家时被无罪释放。 据《新京报》当时的报道,5月12日赵作海和商丘市中院于5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申请人赵作海因错误拘留向国家赔偿商丘市中院申请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 赵作海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撤回赔偿申请。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据南方周末网报道,去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辉、张高平再审的无罪判决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了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起被刑事拘留,至年3月26日通过再审无罪释放,人身自由3596天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65.57306万元。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的量刑、处罚执行、对职工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标题:【“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申请380万余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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