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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1月7日电(记者石志勇)记者7日接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关于引起社会关注的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钓鱼执法”事件前几天的一审判决,法院怀疑胡家庙派出所前领导人李财、刘长乐贪污。
据悉,从2009年7月开始,李财(时胡家庙派出所所长)与刘长乐(时胡家庙派出所指导员)进行了协商,鼓励民警以高额的加薪方法罚款,从而筹集了经费。 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胡家庙派出所的民警刘锋杰、柏根贵和辅助警察王卫成、社会闲散人员王附生利用色情场所的妓女诱导妓女,逮捕妓女进行行政处罚,不惩罚妓女和色情场所。 另外,李财和刘长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节日费和探望上级领导等名义,侵占了“小金库”内的大量资金。
据法院审理,李财、刘长乐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李财、刘长乐、刘锋杰、柏根贵作为国家机关员工,与王卫成、王附生合作超越职权,违反规定解决公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共同犯罪。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被告人李财犯贪污罪、滥用职权、数罪、判处徒刑13年、没收财产100万元的判决。 被告人刘长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判处徒刑11年,决定没收财产30万元。 被告人刘锋杰、柏根贵、王附生、王卫成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1年和3个月、1年和1年。
标题:【西安:派出所“钓鱼执法”案一审宣判六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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