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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厦门10月27日电(记者项来了)代替孕产,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最近审查了代孕生育抚养权争议事件,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要求怀孕的男性要承担64万元的抚养费。
厦门一家企业的广告主张某某的孩子不幸死于交通事故,所以儿子心切的张某某经过中介找到晓玲为此怀孕生了孩子。 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前后累计达20多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了一个非婚生儿。 但后来晓玲拒绝把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 多次信息表达无效后,张先生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晓玲在那里向法庭控告张某,要求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对未婚女性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哺乳期的孩子最好跟着哺乳的母亲抚养,被告必须支付未结婚女性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最终,法官决定将非婚生子女的判决抚养给晓玲,张某每月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到64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警告“代理怀孕合同”在法律上无效。 目前,中国法律没有确定代孕合同的规定,但根据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法》,中国禁止代孕技术的执行,只允许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子宫怀孕。 从生育权和监护权的角度来看,现在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妇。
标题:【厦门法院判决代孕生子抚养权归代孕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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