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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6日刊登了《越南海洋法》作用有限的复印件。 以下是复印件第一复印件。
越南国会最近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括在所谓的“主权”和“管辖”范围内。
越南通过《越南海洋法》,以国际法中比较有效的控制规则,意图争夺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比较有效控制规则是指,在不能明确纷争领土的所有人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对纷争各国有关领土的“能够体现作为主权者意图的比较有效的管理行为”,明确该领土的主权归属。 一国的这种“管理行为”比另一国强的,前者获得争议领土。
联合国第一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有时根据比较有效的控制规则处理国家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问题。 国际法院认为国家比较有效的控制主权活动是有关领土的立法和行政控制行为有关领土适用和执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行为关于领土移民的管理渔业行为的管理海军巡逻; 石油开采行为; 建设公共建设工程的行为。
国际法院于2007年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的加勒比领土和海洋划界案中,拆除了两国提出的上述8个方面的证据,判定bobel bay等4个小岛属于洪都拉斯。 可见一国对争议领土的国内立法可能成为说明该国拥有领土主权的证据。 《越南海洋法》规定,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越南主张的各种管辖海域、各岛、黄沙群岛(中国西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中国南沙群岛)以及其他群岛。 可见越南希望利用比较有效的控制规则,通过国家立法,制造对西沙和南沙群岛实施比较有效管理行为的证据。
越南这条法律争夺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的作用非常有限。
第一,比较有效的控制规则不适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问题。 比较有效的控制规则只适用于无法明确冲突领土上的所有人的情况,因此中国根据以前传入国际法的先发制人取得规则,取得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另一方面,南中国海群岛是中国首先发现的,中国对南中国海群岛拥有“初步权利”。 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对南中国海群岛实施了比较有效的占领,成为南中国海群岛的合法所有者。
早在唐贞观元年( 627年),南中国海群岛就正式被划入中国疆域,归岭南节制使管辖。 而且,历代中国政府都对南中国海群岛实施行政管辖。 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岛礁被占领的不利局面,中国保持沉默,进行持续抗议,对南沙群岛反复进行管理行为。
第二,1975年以前,越南政府官员在国际交流中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越南政府制作或印刷的地图和地理教科书也确认了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 越南这次的立法规定西沙和南沙群岛为越南领土,其出尔反尔的行为,由于违反了禁止反言,几乎在国际法上无效。
第三,退一步,假设比较有效的控制规则适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岛,这个规则需要结合重要的日期概念来适用。 在关于领土主权争端的国际司法判决中,重要的日期意味着有时存在决策性的瞬间,各方的权利已经确定。 因为这个日期以后的行为不能改变法律的角度。 即国际法只承认重要日期以前的国家行为的证据效力,否定重要日期以后的国家行为的效力。
关键日子与新独立国家拥有继承的国家边界的保持占有几乎有密切的关系。 殖民地国家独立的时间被认为是重要的一天。 越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法国的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日本占领了。 1945年,日本投降了。 同年9月,胡志明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 但是越南很快陷入了内战。 直到1975年4月越南内战结束。 越南也于1975年首次提出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要求,中越之间开始了西沙、南沙群岛的争论。
1975年应该是中越争论南中国海岛屿领土的关键日子。 因此,1975年以后越南关于西沙和南沙群岛的国家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据此,《越南海洋法》主张越南拥有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作者黄瑶中国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卜凌嘉中国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商学院讲师)
标题:【联合早报: 《越南海洋法》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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