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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财经10月31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 根据公告,增值税的营业税征收点将从11月1日起上调。

【财政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上调】

提高增值税的征收点:

销售商品从原本每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时,从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下一次纳税的情况下,每次从(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到300-500元。

提高营业税征收点:

按期纳税时,从每月销售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其次纳税时,每次从(日)销售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支持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制定,“增值税起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时,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

(三)每次纳税时,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撰写,“营业税征收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

(二)每次纳税时,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 ”。

本决定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纂并重新公布。

相关信息:

财政部制定和公布增值税营业税实施细则

两部门制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相关注释

专家说把扩大增值税改革视为减税是误解

标题:【财政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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