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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队伍也日益增长,但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 ”中华工商时报3月11日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在两会上发言时是这样说的。

确实,近三年来,许多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股票市场上升阶段纷纷减收兑现,引起了市场的剧烈震动,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一项数据显示,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5日,3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及其亲属大幅减持自己的股票,共计接近6亿元。 这种现象部分地引起了当时股票市场的下跌。

此后,2008年11月,中国股票市场再次出现强烈反弹,高管减持再次活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11月高管减收为10月份的5.3倍,自下一个12月以来,约30家平板电脑企业有295名高管出售自己企业的股票,总额超过5亿元。

【委员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 约束上市企业高管套现】

确实,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对中国股票市场健康的迅速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但为什么会比较有效地制约这种行为的蔓延呢?

冯培恩认为,首先应该进一步限制高管辞职的套利金额和时机。 我国《企业法》第142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 这样,他们退休后,就不受“任职期间”的限制了。 因此,很多高管不惜抛弃“官”出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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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冯培恩建议上述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所属公司股票总数的15%,必须在出售股票的两个月前履行相应的新闻披露义务。”

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企业管理规则》第4条,“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离职后半年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高管退休半年以上,该条款的限制就会失去效力。

因此,冯培恩建议该条文应变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离职1年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加大上市企业高管辞职折扣的价格,最近可以加大对恶意抛售行为的制约。

其次,进一步制约上市公司高管退休后的再就业。 上市公司的高管一般是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社会对他们的控诉量很大。 因此,一些高管退休后有可能成为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在法规上也没有禁止在本公司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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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冯培恩在《企业法》中规定“禁止企业董事、监事、社长、理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退休后5年内到上市企业就职,3年内到非上市企业就职”,制约退休后再就业,进行退休现金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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