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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河北律师韩甫购买北京到海口的往返机票时,被海南航空空索要100元的机场建设费。 韩甫认为这100元的机场建设费是不正当的,认为“民航总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向民航总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费用100元,立即停止收款。 从此,关于机场建设收款合法性的诉讼和争论展开了。
征收机场建设费有违宪的嫌疑吗?
“征收机场建设费是无法律依据的行政乱收款,我提出这项公益诉讼,目的是早期阻止这种违法行政的收款。 ”。 韩富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韩甫政表示,100元机场建设费是海南航空空代民航总局收取的,十多年来民航总局征收机场建设费的第一依据是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为民航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为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 韩富政认为,这个《通知》可以看作是几个部委等共同发行的,但最多属于规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 “建国以来,还没有一部法律能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 ”。 韩富政在《中国经济周刊》(国内注册编号2-977 )中说。
5月7日,韩富政因“民航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向民航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100元费用,立即停止收款。
5月28日,民航总局编制了民航复不[2007]1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书》,认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民航行政机关没有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受理韩富政复议。
韩富政认为,民航总局以“国务院征收批准”为依据,足以说明其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准”不能代表宪法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识。
6月11日,韩富政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民航总局告上法庭。 韩富政要求法院取消民航复不[2007]1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书》,并要求民航总局受理自己的复议申请。 由于海南航空企业代理机场建设费,韩富政在起诉中作为第三者列举。
月2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一位法律界人士此前多次质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但认为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质疑行政诉讼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
10月31日,韩富政收到了航空总局的答辩书。 民航总局在答辩书中认为,不受理Hangfu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是合法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由国务院批准,航空空企业代表国家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民航总局只履行将机场建设费全额缴纳到中央金库的责任 民航总局要求法院驳回韩富政的诉讼请求。
现在这个案件的开庭日期还不明确。
关于机场建设费的疑问
事实上,一直以来都有质疑机场建设费正当性的声音。 一家媒体对机场建设费提出过四大困惑:一是不明,二是强迫人,三是失踪,四是铁不动,还有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支配是明显的垄断性,强制性,非公开性,即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始于1992年,目的是“将特别资金用于民用机场的包围、消防、安全检查设备和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 当时规定每人支付15元人民币,机场收本站始发旅客,免除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机场建设费。 1995年10月,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改为每人国内航班50元,每人国际航班90元。 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国内机场建设费变更为乘客购买机票时一起缴纳给航空空企业。
早在2001年,被媒体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龙岩法律工作者丘建东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质疑机场建设费征收的合法性。
2004年9月10日,丘建东要求厦门航空企业收取50元的建设费是违法的,要求退还50元。 法院驳回了丘建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丘建东向厦门中院上诉,追加委托收款人财政部和民航总局为被告。 但是二审法院又驳回了他的上诉。
提出疑问的不仅仅是法律界。 在2006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志全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也提出了疑问,认为如果机场建设费是税金,就应该向纳税人证明依据和录用情况。 对于捐赠,客户有权选择。 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 在现在的情况下,乘客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支付这笔费用。
根据2002年的规定,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政策将于2005年底到期,之后政府将执行期限延长到2006年底。 因此,去年年底有很多媒体转载了停止征收机场建设费。 但是今年10月9日,民航总局的官网正式宣布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明年。
“民航总局的违宪行为仍在继续”韩富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民航总局以法律没有作出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具体或相关规定为前提,继续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合并公民 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民航总局认为必须立即停止征收。
调用行政收款法
虽然还在诉讼程序中,韩富政说不在乎这件事的最终胜负。
韩富政现在在中国有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款,提前取消包括机场建设费在内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款,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款,让国家早期制定《行政性收款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款
“我国13亿多人中,没有一个人不支付行政费。 从出生到死亡,从出生登记到死亡葬礼都要收钱等。 虽然有多个关于国家税收的法律,但我国13亿多人各自的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入,至今没有一个法律。 ”。 韩富政在《中国经济周刊》(国内注册编号2-977 )中说。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行政收钱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是政府非税收收入的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后,由于政府职能增加,除了各种行政管理和社会福利事务外,推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 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和补充财政资金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始普遍收钱。
胡星斗认为,由于立法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不足,普遍存在行政部门越权立项收款、非法收款、任意收款范围扩大、擅自提高收款标准等现象。
新华社发表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收款规模依然很大,行为不规范。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款总额达4000亿元以上,而且各种基金的征收总额达2000亿元以上。 普遍存在立项、无证收款、不公开收款、任意扩大收款范围、随意提高收款标准、开车收款、坐下收款、只收钱、不提供服务等现象。
5月初,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长曹长庆在收款统计业务座谈会上表示,中国目前没有特别的收款管理法,关于收款的各种规定分散在各专业法律法规中,行政审批依然是设立收款项目的首要方法
曹长庆强调,必须加快收款管理立法进程,转向依法设立收款项目。 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通过行政审查的立项。 收钱标准的批准也必须依法进行。
国家行政学院的杜钢建教授认为,过去我们行政取钱的行为是依靠政策、文件管理的,但在依法行政成为共识的今天,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处理之路。
2005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期间,已经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收款法,将行政收款业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标题:【机场建设费涉嫌违宪 专家呼吁出台行政收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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